“牛”“车”相撞 高速公路管理方被判赔偿66万元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8 23:00:13

一头耕牛闯入高速公路,车主避让不及,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死者家属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不满,。

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诉讼程序,:高速公路管理方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西高速投资集团)对涉赔偿金额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死者家属李某花、彭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计人民币666136.7元。

交通事故认定高速公路管理方负次责

2016年9月21日22时9分,湖南籍刘女士驾驶小型轿车,由吉安往抚州方向行驶至抚吉高速公路177KM+920M处时,车辆撞上快车道上的一头牛,,车辆起火燃烧,造成刘女士当场死亡,且车辆、耕牛及高速公路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江西省高速交警总队直属六支队第二大队介入调查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分析事故原因:刘女士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有效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事故现场表述“位于事故地点前方262M(177KM+658M)处护栏网破损,破损宽度3.4M”,江西高速投资集团对事故地段出现护栏网破损不持异议;当事人江西高速投资集团未及时发现并修复道路隔离防护网,造成牲畜夜间出现在高速公路上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

综上,刘女士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江西高速投资集团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对此认定结果,死者家属并不接受。随后,刘女士的母亲李某花及儿子彭某作为上诉人,以高速公路管理方没有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有效保障刘女士的通行安全为由,,要求该集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庭上,江西高速投资集团辩称,刘女士未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牛主人对饲养动物管理不善,亦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作为公路管理方其已履行养护巡查义务,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根据巡路记录和维修记录可证明其已经修复好,但是不可能第一时间就发现防护网破裂。其职责是依法巡路、修补护栏,出现意外事件在没有查清真正原因下就归责到高速公路管理方不公平。

 江西高速投资集团同时辩称,交警划分责任将不是当事人的高速投资集团列为当事人,高速投资集团并非此次事故参与方,也不是高速公路服务提供者。江西高速投资集团虽然是江西省政府设立的管理平台,但并非盈利机构。让其承担盈利机构的法律责任显失公平,不利于解决今后通行高速公路发生类似案件,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导向。

据了解,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40%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对责任划分的比率不服提出上诉,。

此次抚州中院终审则认为,刘女士驾车从领取收费通行卡进入涉案高速公路行驶时,其与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之间形成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务合同关系。因双方无书面合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当对高速公路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履行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高速公路系高等级公路,具有封闭性及单向性的特点,这也是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基本义务。正常情况下,行车者有理由相信,高速公路的路面上不应出现障碍物或突发物。

本案中,由于高速公路护栏网破损夜间闯入牲畜,未实现全封闭,严重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对行车者造成极大影响,以致发生车毁人亡的重大事故,江西高速投资集团未尽到职责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江西高速投资集团未实现高速公路全封闭的基本安全保障要求,导致牛在夜间走上高速公路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故确认高速公路公司案涉赔偿金额承担70%的责任。刘女士在高速公路上夜间行车突遇牲畜,紧急情况下可能存在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的情形,且从江西高速投资集团提供的证据来看,刘女士的确在整个行驶区间内有超过限定时速的情形,故确认李某花、彭某自行承担30%之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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