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部或部分使用砖混、钢混结构搭建的;
(2)使用木板、彩钢板等非透明材质搭建的;
(3)同一户住宅搭建的阳光房数量不得超过两个,超过部分拆除;
(4)严重影响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
(5)在主要街道、河道两侧和历史文化街区搭建的严重影响建筑立面统一、市容市貌的,且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
(6)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7)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督查发现或群众反应强烈的;
(8)用于出租或经营性用途等牟取利益的;
(9)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拆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