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宣传日】交通违法曝光之跨(钻)越护栏篇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在马路中间设置护栏,是为了防止行人乱穿马路,从而保障行人和过往车辆的安全。而有些人过马路,贪图方便,心存侥幸,置生命安全及交通法规于不顾,随意翻越护栏、横穿马路,背离了设置交通隔离设施的本意。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珍惜生命,远离事故,千万不要跨(钻)越那道“生命护栏”。


一、心理作用:“图方便”、“图省事”。他们认为走人行横道要绕路浪费时间,正是因为这种心理的存在,才促使翻(钻)越栏杆现象的产生。

二、很多人都认为,只要自己注意车辆了,翻(钻)越护栏既省事方便又快捷,何乐而不为?

三、即使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带是在其他行人翻(钻)越栏杆的“带动示范的负效应”影响下,但看到多数人这么做,也就随波逐流了,心理的负罪感也就得到安慰了,于是翻(钻)越栏杆的现象也就越来越多了。


一、行人随意翻(钻)越护栏的行为会为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也会对正常行驶的车辆带来威胁,是极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

二、行人随意翻(钻)越护栏的行为一旦造成严重的后果,会影响到家庭幸福。

三、文明行路往往体现着一个人的综合素养,也折射出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行人随意翻(钻)越护栏,对社会风气造成恶劣的影响,更影响到城市的文明形象。


跨护栏,被判刑,教训惨痛!

 2017年2月17日6时40分许,罗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成都锦江区某路段时,遇行人陈某某由其行驶方向从左向右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横过机动车道,造成罗某所驾车与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罗某与陈某某均受伤,后罗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28日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倡议

       每一位公民理应该认识到,道路护栏是专门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而设立的,目的是规范行车秩序,避免行人横穿马路。我们行穿马路,切莫跨(钻)栏,珍惜生命,远离危险。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广大行人,都应当从我做起,自觉地遵守各项交通规则,共同努力营造和谐有序、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

        为了幸福和家人的幸福,千万不要跨越那道“生命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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