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公路经营管理者赔偿诉讼是多样化的,但大多数是民事诉讼,个别是行政诉讼。
除不服公路路政管理的处罚、强制措施等外,公路经营管理者遇到的诉讼大多数是民事,甚至连征费也按民事诉讼对待。
根据初步的分析, 公路经营管理者遇到的诉讼涉及的公路经营管理的几个方面:对规划到本地有异议,认为将来汽车的噪音侵犯其安宁权的;
对设计有异议,认为事故与设计瑕疵有关;对施工管理有异议,认为施工标志摆放不合格与事故有关的;对建筑材料、建设质量有异议,认为建筑材料、建设质量与事故有关的;
对养护(包括保洁、施工标志摆放)有异议,认为与事故有关或影响通行速度的;对管理(包括清障、、事故气象提示、边网破损、路面有动物和行人)有异议,认为与事故有关或影响通行速度的;对征费和收费有异议的。
公路经营管理者遇到的民事诉讼,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般侵权赔偿: 多数是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把公路经营管理者当成事故主体一方, 一并审理和判决。
特殊侵权赔偿:,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纳入特殊侵权赔偿。
该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1)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安全保障赔偿的补充责任:,开始了安全保障赔偿的补充责任。
批复内容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肇事车辆违章调头,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速公司) ,为修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施工方便,在禁止货车通行期间,允许为其运送沙子的货车驶入高速公路,应当预见到该货车通过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开口处就近驶入在建服务区的潜在危险。
因此,河南高速公司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作为行为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处理时可先由肇事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河南高速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违约赔偿:,,开始判决违约赔偿。
违反附随义务:以起诉天津天永公司雾天不关闭高速公路为代表,。
例如提示等。其中安全保障赔偿的补充责任和违约赔偿的出现,给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压力,因为这两个赔偿都是实行严格责任的。
因此可以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民事赔偿制度中是“总有一款适合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