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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03日11时许
龙港中心派出所接报警称“柳庄社区某小区口路段,有人多次损坏路中间的护栏。”,接警后龙港所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工作。
查明是沁水县某纯净水代理处送水员工贾某所为。
在2017年12月18日10时14分、12月19日08时48分、12月24日14时20分,共计三次对该小区路口中间位置的隔离护栏进行损坏,且每次均是双手抓住护栏上方,脚蹬在护栏下方,用力摇动将护栏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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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声称)只是送水过程中,为图自身方便而已。
贾某的行为构成了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情节较重。·
处理结果
目前,我局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贾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之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来源:龙港中心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