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拆高速公路护栏开出入口案件二审开庭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庭审现场




上诉人接受法庭调查


 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一般速度都较快,遇到轻微碰撞,都可能会造成车毁人亡的事故。为防止人、畜、车辆从非设定出入口进入高速公路,避免车辆在高速行驶中与其发生碰撞而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以及防止失控车辆冲出路外,高速公路均实行全封闭建设,即在高速公路两边,设置两道护栏。但在一些不法分子的眼中,这道安全设施却成了他们的“拦路虎”。

上诉人陈新羽等6人为方便车辆任意从土路直接通过私开的道口进入高速公路,从事非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私自拆卸高速公路护栏,开设出入口。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了道路交通安全,给行驶在路上的司乘人员埋下了安全隐患。
         2016年4月6日至7日,、破坏交通设施案。此前,,陈新羽等6人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6名被告不服该判决,,。
        在二审开庭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2015年6月25日中午,陈新羽与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在钦东高速60KM+500M处破坏高速公路护栏,后被民警抓获;2015年5月23日至25日期间,梁永帮、梁永全与同案人梁永权、“阿二”(均另案处理)四人来到钦东高速61KM+300M处,梁永帮、梁永全两人除填补走私便道外,还帮搬煤气罐、氧割机等工具到高速路旁给同案人切割高速公路护栏,并在事后两人帮搬工具逃离现场;2015年5月27日中午12时许,吴发强在“养哥”(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伙同梁家强、陈钲金等人驾驶小车来到钦东高速往东兴方向61KM+500M处,吴发强、梁家强两人用事先准备好的锤子、扳手、凿子等作案工具拆下高速公路护栏后,陈钲金驾驶小车搭乘吴发强、梁家强逃离现场。公诉机关称,6名上诉人无视国法,故意破坏高速公路护栏,足以使汽车倾覆,毁坏等危险。
         对于公诉机关所提出的观点,上诉人陈新羽等6人辩称,自己的行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行为只是为车辆运货提供便利条件,而不是为了达到促使公路上过往车辆发生安全事故的目的。上诉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梁永全、梁永帮的辩护人表示,其当事人只是为了获得数百元的报酬补贴家用,而协助他人拆除高速公路护栏的行为,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因此,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据悉,该三起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没有当庭宣判。法官合议后,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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