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公路波形梁钢护栏等四类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交通产品的质量问题多少年来一直存在以次充好、偷梁换柱行为,我知道的每年抽检,合格率总是比较低。


,附件中有相当一些厂家还是不合格,希望你严格把关,把不合格交通产品拒之门外。


详细内容如下:

   

名  称: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公路波形梁钢护栏等四类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交办科技函〔2017〕81号发布机构:科技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加强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工程建设、运输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交办科技函﹝2016﹞586号),依据《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交科技发﹝2012﹞32号),交通运输部组织实施了公路波形梁钢护栏、桥梁支座、高密度聚乙烯硅芯塑料管、路面标线涂料等4类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监督抽查组织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为牵头技术机构,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四川10个省(市)开展部省联动抽查工作,由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工程检测中心负责进入全国交通建设市场的公路波形梁钢护栏、桥梁支座、高密度聚乙烯硅芯塑料管和路面标线涂料等4类产品的抽查工作。


由北京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天津市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试验检测室、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试验检测中心、辽宁公路试验检测中心、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检测中心、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浙江交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福建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站、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进入本省(市)交通建设市场的上述有关产品的监督抽查工作。 


  (二)监督抽查总体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根据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在建公路交通运输产品基本情况表》,随机选取17个省(区、市)的57条高速公路、62个路段进行抽查,涉及122家生产企业的328个批次产品,抽样样品5549组(件),总体抽样合格率为81.4%。

 
  本次监督抽查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抽查工作得到了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生产企业的支持与配合。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四川等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推进部省联动监督抽查工作,组织有关检测机构按时完成抽查任务,认真核实并上报有关数据,确保监督抽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吉林、福建、江西、贵州、新疆等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工作,对后续整改工作进行跟踪与监督,有效保障了工作顺利开展。 


  二、抽查结果与质量问题分析 


  (一)公路波形梁钢护栏。 


  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广东、四川、贵州、甘肃、宁夏等17个省(区、市),抽查了27条高速公路、29个路段、46家生产企业的210个批次,4860个样品,样品总体抽样合格率为81.2%。 


  其中,波形梁钢护栏板抽取了19家生产企业、50个批次、1000片样品,样品的抽样合格率为89.0%,主要不合格指标为基体金属板厚、定尺长度、防腐层附着性能、防腐层厚度(见附件1)。 


  波形梁钢护栏立柱抽取了15家生产企业、46个批次、920根样品,样品的抽样合格率为65.4%,主要不合格指标为基体金属壁厚、定尺长度、防腐层附着性能、防腐层厚度(见附件2)。 


  波形梁钢护栏防阻块抽取了29家生产企业、59个批次、1180只样品,样品的抽样合格率为74.1%,主要不合格指标为防腐层厚度(见附件3)。 


  波形梁钢护栏高强度拼接螺栓抽取了24家生产企业、55个批次、1760套样品,样品的抽样合格率为89.8%,主要不合格指标为整体抗拉荷载、防腐层厚度(见附件4)。 


  质量问题分析:与2015年相比,波形梁钢护栏板样品的抽样合格率出现小幅下降(2015年为92.6%),波形梁钢护栏立柱、防阻块样品抽样合格率出现明显下降(2015年依次为93.2%、96.2%)。


一是《波形梁钢护栏 第1部分:两波形梁钢护栏》(GB/T 31439.1-2015)、《波形梁钢护栏 第2部分:三波形梁钢护栏》(GB/T 31439.2-2015)、《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GB/T 18226-2015)等国家标准在2015年发布实施,而被抽查的在用产品多是依据新版国家标准发布前编制的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和供货,实际使用产品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二是根据波形梁钢护栏国家标准,护栏立柱内、外壁防腐涂层厚度均需满足质量要求。抽查发现部分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波形梁钢护栏立柱内壁防腐层进行生产,不能满足新版国家标准要求。 


  (二)桥梁支座。 


  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福建、江西、四川、贵州、甘肃等12个省(区、市),抽查了25条高速公路、27个路段、34家生产企业65个批次、65组样品,样品总体抽样合格率为73.8%,主要不合格指标为尺寸偏差、内在质量(剥离胶层后的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极限抗压强度、抗压弹性模量、抗剪弹性模量、抗剪粘结性能(见附件5)。 


  质量问题分析:与2015年相比,桥梁支座样品抽样合格率出现明显下降(2015年为82.9%)。一是部分企业在天然橡胶支座或氯丁板式橡胶支座中掺入再生胶原料或其他化学添加剂;二是部分企业在生产工序环节把关不严格,对胶料硫化温度控制不准确;三是部分企业对支座产品出厂自检控制不严格,造成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三)高密度聚乙烯硅芯塑料管。 


  对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江苏、福建、江西、贵州、宁夏等9个省(区、市),抽查了12条高速公路、13家生产企业、16个批次、49组样品,样品总体抽样合格率为77.6%,主要不合格指标为外观质量、结构尺寸、环刚度、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和落锤冲击性能(见附件6)。 


  质量问题分析:与2015年相比,高密度聚乙烯硅芯塑料管样品的抽样合格率出现明显下降(2015年为90.7%)。一是部分企业在原材料控制上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违规使用质量低劣的回收原料;二是部分企业偷工减料,管道中间厚度明显低于标准要求。 


  (四)路面标线涂料。 


  对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福建、江西、广东、四川、贵州、甘肃、宁夏等13个省(市、自治区)抽查了20条高速公路、29家生产企业的37个批次、575组样品,样品总体抽样合格率为84.3%,不合格指标为抗压强度、亮度因数、玻璃珠含量、软化点(详见附件7)。 


  质量问题分析:路面标线涂料产品的耐磨性、色品坐标两项指标质量较好,而玻璃珠含量、亮度因数、抗压强度等指标不合格现象突出。一是生产涂料的玻璃珠、钛白粉等原材料价格上涨,部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降低内混玻璃珠和钛白粉的加入量,或选用其它低价格颜料、填料替代的方法来降低成本;二是部分企业生产工艺不过关,特别是热熔突起型路面标线涂料生产选用的树脂等关键原材料的性能达不到标准要求,造成抗压强度、亮度因数等关键指标不合格。 


  三、有关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加强标准宣贯和实施监督,积极配合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严肃对待监督抽查结果,,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提升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一)要加强国家和行业标准宣贯和实施监督。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对新发布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时组织宣贯和实施,督促业主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及时修订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新发布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产品生产。 


。特别是对于此次监督抽查发现的产品质量出现明显下降的桥梁支座、高密度聚乙烯硅芯塑料管等产品,要密切关注本地区产品质量变化,综合运用进场抽查、过程监督、竣工验收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确保符合标准的产品进入交通运输市场。 


  (三)要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通报相关部门,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和相关单位的跟踪检查力度。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生产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强化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 (点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

  1. 附件1:交通运输部2016年度交通运输产品(公路波形梁钢护栏板)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doc

  2. 附件2:交通运输部2016年度交通运输产品(公路波形梁钢护栏板立柱)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doc

  3. 附件3:交通运输部2016年度交通运输产品(公路波形梁钢护栏防阻块)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doc

  4. 附件4:交通运输部2016年度交通运输产品(公路波形梁钢护栏高强度拼接螺栓)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doc

  5. 附件5:交通运输部2016年度交通运输产品(桥梁支座)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doc

  6. 附件6:交通运输部2016年度交通运输产品(高密度聚乙烯硅芯塑料管)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doc

  7. 附件7:交通运输部2016年度交通运输产品(路面标线涂料)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doc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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