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包括创业补助政策、后续扶持政策、贷款政策、财税扶持政策、就业社保扶持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属于“四类人群”、“五大行业”之一及区级鼓励类行业,可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补助。
后续扶持政策。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级、区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进行经营场所租金、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微型企业会展、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专项运营、微型企业水电运营费用、微型企业生产经营设备购置、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环境治理服务、产品检验检测服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验资、资产评估服务、法律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等项目进行补助。
贷款政策包括创业扶持贷款、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可向金融机构申请15万元以内2年期的创业扶持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基准利率。市级、区级鼓励类行业小微企业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
就业社保扶持政策。2015年12月31日前,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微型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贫困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6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助。
其他扶持政策。对新办微型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暂免征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场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微型企业优质项目可对接市级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和市级小微企业发展产业引导基金。将经营办公文具的微型企业作为市级、区县协议供货商纳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电子交易平台。在政府采购中对微型企业产品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微型企业共同投标,微型企业占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报价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财税扶持政策。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微型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补贴;2013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微型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注册资本(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中的个人出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