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如何确定?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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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信息时代,互联网非常发达,很多事情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解决,签合同也不例外。可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少,比如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如何确定就难倒了许多人,本文就为您解答,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如何确定。


电子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 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


。 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该数据系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 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对于什么是“进入”,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 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合同的时间对于判断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合同法》对此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 原理和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 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 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那地、。我国《合同法》第 34条规定,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 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 原则和特殊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 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案 情  

2000年4月,在重庆市“一会一节”的机械产品展销订货会期间,重庆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料制品公司)的工作人员将一份已事先拟好、 且已加盖本公司印章的《订单》交给展销会组委会的订货部门,并要求其协助联系卖方。


该订单注明:购买某型号的注塑成型机一台,价格为2.2万元,质量要求 按国家最新标准执行,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运费由卖方承担,付款时间及方式为买方收货验收合格后10日内银行转账付款。


四川省某机床厂(以下简称机床厂) 从组委会获得订单,发现正是自己所生产的产品,且订单的购买条件也能接受,遂于4月28日在该订单上加盖了本厂合同专用章。5月10日,机床厂按照订单的 要求把注塑机送到塑料制品公司,却被拒收。


塑料制品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公司向组委会提交订单只是想了解一下展销会的供货情况,即作市场调查,而不是要签 订合同。如果有卖方向本公司供货,则要经进一步磋商以后再签订供货合同。机床厂交货不成,,要求塑料制品公司履行合同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评 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合同是否成立,即塑料制品公司发出的订单是否构成要约。:“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 诺的方式。”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 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约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明确具体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至于相对人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不影响要约的成立。


一般的交易行为,由一个要约人向某一个具体的对象 发出签订合同的意向,这种情况下要约的指向是特定的。要约指向不特定对象的典型事例就是商场的销售行为,商场对陈列的商品标明价格出售,就是对不特定的人 发出的要约。


  3、要约的内容必须标明合同的主要条款。


因为要约一经当事人承诺,合同即成立,所以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于相对人决定是否做出承 诺。反之,如果要约的内容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相对人就难以做出承诺,或者即使做出承诺,由于双方之间达成的一致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 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某些合同可能不需要订明某些条款,但只要已 足以履行,就应认定为主要条款齐备。


以要约的上述要件来评判本案中塑料制品公司发出的订单,则该订单显然就是一个要约,而不是所谓的“市场调查表”。一方面,这份订单是由塑料制品公司加 盖本公司印章后交到展销会组委会的,说明订单内容是塑料制品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订单载明了合同的标的、型号、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方 式、付款方式等内容,表明受要约人只要接受即可成交并可履行,足以构成一份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塑料制品公司在向组委会提交订单的时候,虽然没有特定的指向,但其目的是明确的,就是委托组委会以此条件寻求具体的卖方。这就意味着,只要组委会联系到接受其订单条件的卖方,塑料制品公司就要受订单条件的约束。


也就是说,塑料制品公司通过展销会组委会发出的订单即是提出了签订合同的要约,机床厂全部接受订单的条件并在订单上盖章,即是对该要约的承诺。《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在机床厂盖章之时即已成立。

  判 决 结 果  

本案塑料制品公司与机床厂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塑料制品公司拒收注塑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收货付款,并赔偿机床厂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案 例 二  

夏先生参加亚马逊网站举办的优惠促销活动,花396元购买了3块单价均在千元左右的手表。然而,在收到订单确认邮件后,他却被取消了订单。日前,,向夏先生交付3块手表,夏先生同时支付价款396元。


20129月,亚马逊举办名表新品折上最高立减500促销活动。95日,夏先生以396元价格订购了2块依波表、1块海鸥表,下单时约定货到支付余款。当天上午,他就收到亚马逊公司的订单确认邮件。



几天后,夏先生被告知3块手表不能采购到货,已支付的款项将会尽快退款,公司单方将3个订单全部删除。911日,亚马逊再次发出邮件,告知夏 先生购买的商品因货源有限造成缺货,为表歉意特提供10元礼品卡。夏先生发现这3块手表仍在网上销售,每块价格1000多元。据此,他怀疑亚马逊虚假促 销,故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礼道歉。


亚马逊公司辩称,根据该公司在网站上公布的使用条件,亚马逊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只有在亚马逊向用户发出送货电子邮件时才成立,故双方之间的买 卖合同并未成立,亚马逊取消订单具有合理性。对于订单的取消,该公司已经在邮件中致歉并赠送了10元礼品卡,目前夏先生订购的3款手表已无法采购,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亚马逊网站的使用条件中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对消费者的合同利益会产生实质的影响,对此应当作出合理充分的提示,提醒消费者 注意该项特别约定,并判断选择是否从事此项交易。


但亚马逊目前的注册程序和页面设计,未就使用条件的格式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特别是没有 在消费者提交订单之前予以明确提示,故该条款应视为没有订入合同,当然也不应对消费者发生效力。


根据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消费者提交确认订单,即应视为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亚马逊未就该商品已不能采购到货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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