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7日,余女士下班回家,看到一群陌生人在自己家中,一问才知道房子被丈夫卖了,他们是来接房的。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之后,余女士通过荣昌区房管部门查询得知房屋被丈夫卖给了张某,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要求确认柏先生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二被告柏先生和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二被告的陈述及证人陈述、收条、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按照买卖合约的约定已向柏先生支付了42.8万元购房款,不存在恶意串通,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屋、损害余女士合法权益的情形。
对于余女士所称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柏先生无权处分,。
除此以外,余女士也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各种证据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