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实务中,出于控制资金成本等原因,发起人往往通过差额支付义务、财务担保或自留次级权益等方式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增级,这究竟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有关“实质(风险和报酬)”的分析呢?
×误解:风险和报酬分析中,企业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使其面临的“最大风险敞口”
√正解:风险和报酬分析中,企业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变动使其面临的风险敞口
关于风险和报酬分析的一个典型误解是,发起人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使其面临的“最大风险敞口”。但事实上,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法则,发起人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变动使其面临的风险敞口(实务中通常以“标准差”等指标衡量)。不难发现,相对于重大且罕见的“黑天鹅事件”,会计准则要求发起人更加关注合理且可能的“较大概率事件”。
举例而言,发起人将一组金融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作为信用增级措施,发起人按照被转移资产金额的5%提供“限额财务担保(即限额以内的实际损失由发起人承担,实际损失超过担保限额的部分由SPV及其投资者承担)”,按照历史经验和未来现金流预测,该组资产的预期损失率显著集中于【0—5%】区间。这意味着,尽管发起人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金额下降了95%之多,但在转移前后其所面临的未来现金流量变动却可能是没有或者较少“变动”的,也就是说,发起人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大部分“(会计意义上的)风险和报酬”,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非常严格的限制,并且由此引出关于风险和报酬分析的下一个典型误解——如果发起人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大部分风险和报酬,则无法实现出表。
×误解:如果企业保留了大部分的风险和报酬,则无法出表
√正解:如果企业保留了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无法出表
事实上,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法则,只有当发起人保留了被转移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才完全无法出表,而在其他情形下,仍可能实现某种程度的出表。其中,当发起人既未转移也未保留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时(资产证券化中往往如此,参见下一节的讨论),会计准则要求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举例而言,如果该继续涉入产生于一项限额财务担保,发起人通常按照担保限额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金融资产,这就是说,假设该担保限额占被转移资产的比例较低(例如5%),发起人仍可能实现较大程度的资产出表。
那么问题来了,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几乎所有”呢?由于国内和国际会计准则均没有明确规定,国际会计界在相关讨论中倾向于将“几乎所有”理解为“90%左右”,也有一些会计师本着更加谨慎的态度倾向采用略低的比例。客观地说,这个比例越高,越有可能达成出表的结论。借用一句故事的名言,“上帝关起一扇门,又打开一扇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