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栏杆产生的二次伤害?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从2010年至今,国内至少发生7起类似悲剧,共造成6人死亡。

1.据媒体报道,2010年11月2日,江苏南通市一名满头白发的老奶奶,早上8时许,被发现脖子卡在大润发超市门前的护栏上,姿势保持着双膝下跪、双手下垂,已经气绝多时,他瘦削的身材让人看了相当不舍。警方研判,老奶奶应该是心脏病发作,突然晕倒,脖子才卡在栏杆上的。

2.2013年10月22日,北京市一名老奶奶的头部卡在公车站旁护栏,当时她口吐白沫,旁人也不敢伸出援手,最后窒息身亡。女子的死因是否跟脖子卡在护栏有关?后续并未有媒体披露。

3.2015年4月,北京一名2岁女童因为好玩,竟将头直接伸进护栏缝隙内,结果卡住动弹不得,所幸后来平安获救。

4.2015年8月,北京一名60多岁男子头部卡在广安门公车站东侧护栏,警方和救护人员赶抵时,老先生已经明显死亡。据目击者指出,事发当时老先生正在等车,但不知道为何突然晕倒,结果脖子就顺势卡在护栏内。

     5.2015年9月25日,厦门女子因翻越护栏时不慎摔倒,结果"挂"在护栏上被发现时已死亡。


     6.2016年 3月28日,榆林米脂富泰百货对面,一孕妇头晕准备扶栏杆休息,不慎头被卡住,窒息死亡。知情人介绍,女子因觉头晕不适,试图扶靠栏杆休息却不料意外发生。


      7.2016年7月6日一男子骑车回家,在西安三桥红绿灯西兰路段发生一起电动车隔离带车祸事件,男子脖子卡在护栏上死亡,监控拍不到,无法确定死因,等待尸检结果。



护栏归谁管理涉及多个部门

通过男子头部卡在广安门公车站东侧护栏一案,记者此前从公交集团了解到,目前公交站台上站杆和站牌是公交集团所属设施,而护栏不属于其所属设施。而市交管局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该处护栏也不是该局所有。


据市交管局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道路上的护栏,主要是三家单位安装的,即市交管局、市政市容委以及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委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该部门已经不再有道路管理的职责,因此基本上不会在道路上设置护栏。据其介绍,道路分为市属道路和区属道路,一些区属道路有可能归市市政市容委底下的区市政市容委管理,因为有些区并没有设置交通委,由区市政市容委的市政科履行部分职责,或者设置了区交通委,但是在行政职责上与区市政市容委有联系。


据园林绿化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园林绿化局会根据需要设置绿化护栏。这些护栏大多围绕在绿化景观周围,起到保护作用。比如,在一些人行道旁边设置绿篱。绿化护栏多为绿色,或是不锈钢金属色。如果绿化护栏损坏,会有区园林绿化局绿化队的工作人员负责。



护栏缝隙设置并无相关标准


 据了解,对于防护栏制作,国家目前无统一标准,是多年来业内约定俗成的。至于间距规格,则是按照用户需求而定的,缝隙越小价格越高。在目前的相关交通法规和道路设施规范中,并没有对交通护栏的间隙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北京之前公布的《公路护栏设置规范》,虽然其中对于公路护栏防撞等级、设置原则以及针对不同道路类型选择及构造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却没有对护栏缝隙提出明确标准。


在护栏缝隙方面有一个标准可以进行参考。20118月通过了《住宅设计规范》,对阳台护栏间距作了明确规定,即护栏间距应该在11厘米以内。也就是说11厘米内,才不会造成成人和儿童由于头部和身体伸出而引发的危险。



 [智韬点评]

  在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会由多种因素造成。道路上的护栏、电线杆、电话亭等公共设施,都可能造成“二次伤害”。


   造成“二次伤害”的公共设施的管理方、单位,需要承担责任么?这需要经过司法鉴定,以认定致害护栏等设施的高度、厚度、位置等因素,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公共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则没有侵权责任。相反,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关系就成立。我国民事侵权构成要件:一、行为人的违法性;二、损害事实的存在;三、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四、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每一次悲剧的发生都在给公共管理敲响警钟,怎样做才能让交通护栏充当城市的良心,在很大程度上考验着城市管理的智慧,这并非无理取闹的奇怪要求,而是职能部门的职责,公共设施致命的问题,必须用硬标准来消除,同样的事故一再发生,公路护栏的设计制造国家规范,已经没有理由继续空白下去。因此,国家应该填补这方面的法律空缺与实践的缺失,制定相应标准,对于护栏的设计,因加大力度投入改进,例如改变其材质,形状,结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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