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重庆消防探索建立乡镇消防委托执法机制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为切实解决基层消防力量不足、基础工作薄弱的问题,,积极争取市政府出台《关于重庆市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将部分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乡镇火灾防控基础,为服务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
严把资格条件,明确委托执法主体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委托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执法工作实际,选配2名以上取得市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本单位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本辖区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选配的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严格依法授权,明确委托执法权限
        ,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有关权限。一是监督检查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二是责令改正权,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三是行政处罚权,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委托范围,依法对拟给予个人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实施行政处罚。四是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规范权力行使,明确委托执法程序
        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如实填写《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办理,并以委托机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依法拟给予个人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案件,办案人员当场填发《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对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当场收取行政罚款,并按照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对依法拟给予个人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给予单位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处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委托执法责任
        ,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备查。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常态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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