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谚:一个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兼评电子数据若干规定

西法谚云:一个人的房子就是他的城堡,a man’s house is his castle

早在古罗马时代,西塞罗就说过:还有什么是比公民的房屋更不可侵犯了?此避难之所对所有人来所是如此神圣,把一个人从其房子中拖走是非法的。

18世纪英国一位作家William Pitt说:(房子)虽然脆弱,屋顶可能在晃动,风可能钻进去,雨水可能漏进去,但英格兰的国王不可以进去。

这些话的意思是,每个人都保有一个不受侵犯的私人空间,这是维护一个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良心自由的必要条件。甚至我们能在动物之间发现领地意识。同时这也意味着,人有隐私权。

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人不受任意的搜查逮捕。其中搜查的含义经过判例的发展,扩大到不仅在房屋内的搜查,也包括在汽车等空间的搜查,该条款的被解释为不得任意窃听、跟踪、截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等等。如要实行搜查,,陈述理由,。也就是,警察或者行政机构的监控权力要受到司法权力的制约。

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最近,两高一部公布关于电子数据若干规定(两高一部:电子数据若干规定),受到批评,批评者认为,电子邮件、微信聊天、qq记录等均属于通讯范围,两高一部自我授权,该规定侵犯了公民宪法权利即通信自由与通讯秘密权。

批评不能说没有道理,但似乎并没有批评到位。我国宪法规定公民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权依法受到保护, ,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质在于保护公民自由,保护公民人格尊严,其中隐含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意思。此项权利并非绝对,如果确有必要,可以依法采取适当措施予以限制,这也是国际公认准则。问题在于这个依法依什么法?法律如何规定才是合理的,什么是确有必要?此处通常适用比例原则确定必要性问题。,即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侦查措施但限制或侵犯公民通讯自由、个人隐私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在侦查部分规定了侦查机关有权对邮件、电报进行扣押检查;在技术侦查部分,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既然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如果将邮件、电报做广义解释,那么电子数据若干规定似乎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所以真正的问题在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是不合理的。侦查机关可以自行决定采取措施扣押邮件、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申述理由获得同意。众所周知,没有约束的权力一定会滥用权力。我国的侦查机关缺少足够的自觉,滥用权力也是常见的。比如发生在重庆的王护士长事件,王被指控滥用权力就是指滥用权力进行。因此,不能指望侦查机关会自己采取什么严格的批准手续,那基本上是哄小孩子的。

从国际经验看,,,采取异体监督的办法。在中国目前,至少可以采用,,,才可能在一定程度制约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基本自由。

立法者本有守护公民自由、守护宪法之责。但制定刑事诉讼法,制度过于宽松,有放纵侵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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