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的“纸牌屋”——“基金”的风险与“合伙”的陷阱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万众创业、全民投资,不是社会的理性状态。


戒贪过甚:“基金”有风险,“入伙”宜谨慎。——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也不会有那么好赚的钱。


法律是柄双刃剑:基金管理不慎,使各方都有可能落入“陷阱”。无论是基金管理者还是投资人,都要学会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等综合方式自我保护。

——题记




一、这类基金常“出事”!


近来,笔者分别作为律师、仲裁员处理投资类纠纷时,发现基金发起者、投资人都极容易引发“合伙”的争端甚至落入基金的“陷阱”从而引发“投资”争议。,也有部分因为投资人集体“足够力度”地“折腾”而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由转由刑事处理。此类纠纷往往都有以下几个共性:


一、基金或由多个个人和多家几家公司联合发起,但这些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多为同一人或同几个人;营销方式多为销售理财产品,承诺年收益率往往在百分之十三至百分之十八之间;具体操作方式为:投资人将以百万为单位的货币通过受让份额等方式投入该基金并成为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基金承诺年化收益率保本,并承诺一年后以分红后投资人退伙的方式还本付息。


二、一般情况下,支付利息或称年收益或许没有问题,但当要求退伙退还本金时,所谓基金及其管理人基本上一方面全力配合退伙(事后查证很多实际上并未办理“入伙”)承诺还款,另一方面则以种种借口和方式拖延甚至“赖账”不还,例如声称事实上的基金支付者根本不是法律的还款责任承担者,或者由所谓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共同利益人对投资人出具担保函,承诺还款。但,这种承诺往往很难兑现。——关于是否“入伙”存在若干分歧:一是事后查明工商未予登记即认定未“入伙”;一是认为虽未办理入伙的工商注册,但并不妨碍其作为合伙人的资格,其理由在于工商登记仅为公示要件,有限合伙的份额原则也应当允许自由转让。


三、此类案件往往是基金募集到资金后便投入到某一项目(往往与基金管理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然后资金或财产无奈甚至诡异地收回不了。此类案件属投资(合伙)纠纷还是借贷纠纷往往存在争议,但无论属于何种纠纷,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均应得到保护。然而困惑恰恰在于:认定合同有效,则所谓基金控制人若干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被合法化;认定合同无效,则投资人或出借人的利益更得不到保障。——刑事追究难,刑事追赃更难。


四、此类合同一般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


现实生活中,实际控制人基本上都以同类方式向多人“销售”此类金融产品,而且往往有多起纠纷,虽不至引发“多米诺骨牌”式的大规模金融风险,但对投资人(以老年人居多)可能造成的“伤害”和社会的稳定,却是一个极大隐患。



二、投资人如何有效的自我保护?


法律是柄双刃剑:无论是基金管理者还是投资人,都要学会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等方式自我保护。


投资人自我保护之一,是要有正确的投资理念与风险意识。投资有风险,“入伙”宜谨慎。——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也不会有那么好赚的钱。


投资人自我保护之二,是要认真阅读并评估合同本文及其背后的法律隐患,尤其对于标准化、格式化的条款,亦当主张自己的权利。


投资人自我保护之三,是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应担保,一是为避免主体发生争议要求主要管理者个人提供担保,二是要求所发起基金对应的项目方提供担保。


投资人自我保护措施之四,是注意纠纷解决方式和管辖地的约定,,等等。


此外,认真保管好证据,如合同原件、打款凭证等,也是需要注意的基本事项。而投资人的一致行动,可能使权利的保护更加有效,甚至引起政府足够重视或依法予以刑事追究。这些对博弈对方还是相当有威慑力的。




三、基金方如何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因为行走在法律边缘,其自我保护的技术性要求更强:


一是要注意合同体系的设计与专业人士的管理:

一方面,笔者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深感不同的合同体系对于基金管理人所进行的保护或所产生的风险,完全不同。

另一方面,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所聘请的专业人士素质、状态,对整个事件的处理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二是要有足够真实的项目作为支撑:

一方面,如此“高额”的收益率与管理成本,与项目资金或民间高利贷相比,还是相当低廉的,所以此类项目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措施,有其足够大的生存空间;

另一方面,投资本身就是一项具有投资性与风险性的商业行为。本文所述基金商业模式,只要法律未予明令禁止,当事人具备相应资质即可为之;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如果拿明显不靠谱的项目融资,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刑事风险。


三是切实防范与化解刑事风险:

尤其当此类基金与P2P、PE相融合时,资金的体量和风险都会大大增加。如何有效控制、化解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在类似项目中的刑事风险?笔者经与投资人、基金管理者、项目经营者广泛沟通交流,找到了相对行之有效的操作路径,希望在丰富的现实生活中得到更多的印证并不断予以完善。




以上问题,已具相当规模与共性。笔者一方面建议国家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另一方面建议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及监管部门研究出台相应规则;同时提醒投资者(尤其是老年投资人)要充分注意到貌似高收益的投资背后的风险。——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也不会有那么好赚的钱。投资有风险,决策宜谨慎。

 

【容忍与自由间寻求社会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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