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的日子定了!重庆区县最早的投票时间为11月18日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根据法律规定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本市各区县(自治县)选举新一届区县、乡镇代表的投票选举日就要到啦,所有区县时间表都在这儿——

区县(自治县)

投票选举日(按时间顺序排列)

城 口 县

2016年11月18日

万 州 区

2016年11月20日

荣 昌 区

2016年11月20日

奉 节 县

2016年11月20日

巫 溪 县

2016年11月25日

永 川 区

2016年11月27日

云 阳 县

2016年11月27日

南 川 区

2016年11月28日

酉阳自治县

2016年11月29日

綦 江 区

2016年11月30日

潼 南 区

2016年11月30日

开 州 区

2016年11月30日

垫 江 县

2016年11月30日

忠  县

2016年11月30日

秀山自治县

2016年11月30日

大渡口区

2016年12月2日

沙坪坝区

2016年12月2日

璧 山 区

2016年12月4日

巫 山 县

2016年12月8日

九龙坡区

2016年12月9日

渝 中 区

2016年12月9日

渝 北 区

2016年12月10日

巴 南 区

2016年12月10日

长 寿 区

2016年12月10日

江 津 区

2016年12月10日

大 足 区

2016年12月10日

铜 梁 区

2016年12月10日

丰 都 县

2016年12月10日

江 北 区

2016年12月15日

北 碚 区

2016年12月15日

黔 江 区

2016年12月16日

南 岸 区

2016年12月16日

彭水自治县

2016年12月16日

涪 陵 区

2016年12月20日

合 川 区

2016年12月20日

石柱自治县

2016年12月20日

(梁平县、武隆县投票选举日另行公布)



作为选民,这些基本权利该怎样行使你得知道。



选民投票有哪些方式?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 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民容易掌握投票的时间、地点,参加投票比较方便。应以设立投票站方式为主组织投票选举,这样也便于选举委员会组织投票选举,便于选民参加投票选举。但要做好动员选民的工作,并合理安排投票时间。

  • 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形式隆重、气氛热烈,是一种很好的宣传教育方式。具体采取哪种投票方式,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实际确定,但事先要向选民通告。

  • 在流动票箱投票,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指派工作人员将流动票箱送到选民住地,方便选民投票。

  • 根据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选民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后领取选民证,并根据选举委员会公告的投票日和投票地点,凭选民证领取选票,依法参加投票选举。


选民在投票选举中应注意些什么?
投票选举是选举权利的直接体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投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 投票人在进入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后,要了解投票注意事项,遵守各项选举纪律。

  • 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字迹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不清楚或未盖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

  • 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应选人的名额;要按规定办法写票、投票;书写选票要清楚。注意不要因为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而成为废票。

  • 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还可以弃权。投票人在拿到选票后,

    (1)根据应选名额,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决定应选人,可以在选票上提供的人选中选择,也可以在选票以外的选民中选择。

    (2)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写票。如赞成票,在赞成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反对票,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ⅹ”;弃权票,即对选票中所列候选人名单不作任何标记,既不表示赞成也不表示反对。

    (3)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选民可以按应选名额表示赞成,或部分赞成。也可以部分反对,或全部反对。

    (4)凡对选票上的全部或部分候选人名单画“ⅹ”者,可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对另选的其他选民,须按规定将其姓名写在选票的空格内,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即为另选他人。

  • 文盲或残疾等不能写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也可在投票站设立的代写处委托代写。委托别人代写必须表明自己想选的对象,不能让代写人任意写票。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因此,直接选举区、乡,不得采取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这也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障公民表达真实意愿的重要制度。


选民因事外出,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代为投票对委托人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选民外出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委托投票应符合以下条件:

  • 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选民在选举日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选举,而不能因为其他原因。

  • 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选民本人需填写选举委员会印制的投票委托书或者出具委托信函,也可将传真委托或者其他方式视为书面委托。

  • 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

  • 接受委托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超过3人则无效。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由选区工作人员报送选举委员会审核,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后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或者发放委托投票证书。另外,为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在进行委托投票时,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代为投票。


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怎样进行制裁?

为了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地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受他人的干扰和支配,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公正性、权威性,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选举法第五十七条对制裁破坏选举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对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照选举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根据选举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的相关规定,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惩处分四个层次: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有破坏选举行为的,除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对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  编辑|陈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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