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开招聘规则与就业歧视是两码事儿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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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纪超
蒲公英评论特约评论员,文章第29次入选

今年从湖南理工学院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谭某在岳阳云溪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笔试和面试总分第一,该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小组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认定其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谭某表示,自己的视力并不影响基本生活与工作,认为云溪区相关部门招聘涉嫌歧视残疾人。(8月18日重庆商报)

谭某是一个优秀的毕业生,笔试和面试总分第一却因视力不达标而未被录用,从情的角度看,的确令人惋惜;但从理的角度看,该区做法是对公开招聘规则的执行,而非歧视残疾人,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谭某落选并非因为受到区别对待,而是因为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的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全体报考者,而非针对谭某一人。况且,由于目前事业单位招聘没有统一的体检标准,多数地方约定俗成参考公务员录用标准,该标准已经实行10多年,并已广为知晓。

2006年开始实施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招聘进行了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的制度设计,其最大价值在于各类信息要件面向社会提前公开,报考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合的岗位报考,岗位条件、招聘程序、录用办法等事项一经发布,就要从头到尾执行到底,如果任意变更则会伤及公开公平原则。招聘工作小组不予录用谭某,是对既定招聘规则和标准的执行,并无违规之处。反之,若因为谭某情况特殊而“通融”,反而有损招聘权威性。

当然,不涉及就业歧视并不代表公开招聘没有瑕疵。不歧视只是公开招聘的底线要求之一,除此之外事业单位招聘还承载着“选拔人才”等功能,不能止步于“符合规定,没有歧视”。本次招聘暴露出两个问题:一是招聘岗位设置未能考虑残疾人群体,事业单位应该为残疾人提供适合的岗位,并在招聘之前向社会公示;二是事业单位岗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搞一刀切,应该因岗而异,可以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但在不影响正常履职的情况下,应该适当放宽指标限制。这恰恰是当前很多地方事业单位招聘所忽略的。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已满十年,遵守规则、维护公正的底线要求已基本达到,我们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公开招聘的科学化水平,使之臻于完美,进而打造更有质量、更有温度的公开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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