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公开报道,,。,包括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
包括投资非标准化债权、发放委托贷款或提供担保、从事无限责任投资、。同时,基金业协会自下周起或停止私募债权基金备案。
拟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投资非标准债权;
(二)为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向管理该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关联方、私募基金托管人出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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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1月,:禁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
: (八)规范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要按照不同类型投资基金的本质属性,规范业务定位,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
2、2016年8月,基金业协会:限制通道业务和非标融资业务
依据资管业务定位,分类处理现有业务
(1)禁止产品刚性兑付和结构化配资业务,禁止资金池
(2)限制通道业务和非标融资业务
(3)加大对投资顾问产品和结构化产品的规范力度
(4)鼓励有能力的机构拓展主动投资管理类业务
3、2016年9月证券基金业协会删除债权类分类
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9月8日在官网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运行相关安排的说明》,并正式上线运行“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根据该系统发布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的分类做了重大调整。删除了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其他投资基金”类型下的“债权基金(非标债权、委托贷款)”。
银监会在2013年3月底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中对非标准化债权界定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事实上,部分私募机构通过备案、发行私募基金为部分地方平台、房地产企业提供非标融资等类信托业务,而该类业务在私募行业并不鲜见,在产品结构上,部分私募基金甚至体现为明股实债、附回购应收账款投资等。
所谓“明股实债”,即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合作客户共同发起的产业基金(或资管计划),撮合资金投资于基金(或资管计划)优先级,合作客户投资基金劣后级,基金资金投资目标项目,方式包括债券、股权、收益权等。其中,“明股实债”资金以股权方式进入,并与投资期初与合作方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后由其溢价回购股权或提供保障措施。预计2016“明股实债”类资产规模约2万亿,较年初增长25-30%。展望明后两年,我们预计仍将维持40-50%的较快增长。目前银行理财、集合信托以及保险公司是明股实债类投资的主要参与主体。按照投资额度计算,预计银行理财占比45-55%,集合信托占比40-50%,保险公司占比0-10%。
,也许就是想堵上这条通道,让“债、股明晰”,!
目前前述判决还只是一审判决,未来司法裁判的最终结果将决定“明股实债”未来的发展方向,,模糊地带会越来越少,尤其是人为造成的“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