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情需注意,重开发票要谨慎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昨天小编接了个电话,大概内容如下:

  小君:去年我们单位给某家建筑单位做设计图,交付完毕后按合同要求收款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昨天(也就是2016年8月X日)建筑公司要求我们退回重开,说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好抵扣,不知道行不行。。。

  小编:肯定不行,因为根据财税36号文件的要求。。。

  那么今天小编要讲的就是收入确认问题,请各位亲们认真阅读,细细了解,造成损失就不好啦!

  政策怎么说?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那么我们在看看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主要是看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同时也有特别规定,如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分期收款方式取得的收入等。针对设计服务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执行。

  最后,我们再看看会计制度是如何规定,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联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等。

  分析:重新回到小君的提问,小君公司是去年确认的收入并按要求完成合同给付,同时向建筑企业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但如果他按照建筑商的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建筑商的抵扣,不仅违反税收政策,还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建筑商拿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合同完成时间为营改增前,取得的发票不仅不能抵扣,同时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无论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是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小君公司的收入已经于去年确认,非特殊情况下不能向建筑公司针对该笔业务退回重新确认,且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为什么要这么做?

  一是因为“营改增”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需要大量的进项发票作为抵扣,减少应纳税额;二是将收入与成本进行人为调节;三是可能涉嫌恶意勾结、合谋偷逃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票等。

  税务机关如何核查?

  首先要核查双方的账目,往往一个“谎言”需要大量的“谎言”作为支撑,假如小君的企业重新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都会发生变化,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也应逐一进行调整,因此你能确定你做的账务就万无一失吗?更何况你无法保证“受票方”的账目就没有问题,一旦被税务机关核查,“牵出萝卜带出泥”,小君的企业那么就不是简单的违反收入确认规定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了,可能涉嫌编造虚假账目,恶意串通偷逃税款了。

  其次,税务机关会叫你提供合同,为什么要这么做呢?还是拿小君公司为例,是先有设计图还是先施工?这个是一个常识问题,你都已经开始施工或者都快结束了,设计图还在制作中。。。要不给我一个理由先!

  那你可能会问?如果不是设计图,是商品销售呢?那小编告诉你,税务机关除了看你的账目中相关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银行流水等),可能还要实地调研查看是否有退货商品,你不可能随意编造吧?另外你还得拿出个理由,是有缺陷还是非正常损失呢?你是否支付违约金?如果是非正常损失你做进项转出没有?为什么当时发出确认收入对方作退回后又要把这批货重新发出给对方?。。。你很难自圆其说

  。。。

  讲讲承担的责任

  如果小君公司违反规定重新做收入并向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的责任:

  1.《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嫌偷逃税款的,按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

  3.涉嫌虚开发票的,直接移交稽查部门;

  受票方承担的责任:

  1.取得的进项发票按规定进行进项转出,同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嫌偷逃税款的,按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

  3.涉嫌虚开发票的,直接移交稽查部门;

  来源: 重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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