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时勇建议,优先在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稳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进PPP模式,同时要合理界定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加强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防止变相融资,严防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情况的出现,避免形成政府隐性债务。
周纪昌建议,应该对PPP项目要有严格、科学的审核程序,防止重复建设或投入产出不明显的现象出现。
在刘伟看来,目前普遍缺少针对PPP的专门规定,更没有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不协调、不配套甚至相互冲突。
“我国现今有关PPP的法规多为部门和地方制定,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高,有些法规还存在着操作性不强、难以实施等问题。”刘伟建议,为PPP制定专门的特别法,同时建议财政部推进和主导PPP立法工作,加强政策协调和统筹,落实好PPP财政支持政策,使PPP基金、财政奖补等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