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 | 公司治理研究的另一扇门窗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venokerlin 按:2015年十大好书中,有一本书格外引人注目——《自由的基因》。该书论述了盎格鲁圈的核心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英国和美国——有关自由的传统,作者将这一传统称为“基因”。另一位美国作家詹姆斯·贝内特曾说:“要成为盎格鲁圈的成员,需要遵循哪些构成英语文化核心的基本习俗和价值观,它们包括个人自由、法律之治、注重合同与契约、。组成盎格鲁圈的国家分享着共同的历史记忆:,《权利法案》,陪审制、无罪推定以及‘一人之家即他的城堡’等普通法原则。

普通法系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原则。LLSV有关法律与金融的实证研究中认为,普通法系由于对权利的格外保护,逐渐形成了普通法系国家金融的繁荣发展。因此,我们也特别地关注在普通法系中,公司治理又是怎样的?(公众号:venokerlin)

现推荐由克里斯多夫·M·布鲁纳教授所作,林少伟翻译的《普通法世界的公司治理:,选摘部分序言与译后记。


作者介绍
克里斯多夫·M·布鲁纳:美国密西根大学学士学位(1995年)、英国牛津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7年)、美国哈佛大学JD学位(2001年),现为美国华盛顿与李大学法学院教授。


译者介绍
林少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法学学士、民商法硕士;伦敦国王学院法学硕士;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博士;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出版英文、中文专著各一本,在《Hong Kong Law Journal》、《中国法学》(英文版)、《中外法学》等英文、中文期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主持重庆市社科联、重庆市教委、中国博士后基金一等资助、中国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等多项课题。
本书说了什么?

普通法世界的公司治理》一书探索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和美国公司治理之间股东导向的差异程度。这四个国家在历史、文化、市场结构以及法律体系方面如响答影随,但在公司法核心要素方面却有天渊之别。通过对此深入分析,本书试图形成一种解释理论——与其将公司法视为一种孤立、独特的法律结构,。具体而言,影响公众公司非股东主体的利益、激励以及福利的外部规制——最为典型的是保障员工福利的形式与程度——对上述国家公司治理的股东导向具有决定性影响。


本书所论述的在某种程度上是所谓“普通法系”国家(即这些国家的法律源于英国法官造法的普通法)的独特现象。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公开交易的股份通常由大量的小股东持有,而这些小股东不仅缺乏足够的治理权力,也倾向于不参与公司管理。有鉴于此,这些国家的公司法通常会更关注于这些易受伤害的小股东。然而,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股份往往由少数大股东所持有——典型如创始人家族、银行、公司集团以及政府等,中国是当中的典型代表。

本书对中国有何价值?

中国大型企业通常由政府拥有并控制,这种大相径庭的公司结构使得中国公司治理的权力平衡与其他国家呈现出天差地别的效果。鉴于这种根本性差异,本书对于中国读者而言有何价值?


除让读者能够深入了解四个普通法国家的公司治理差异外,本书还对公司治理、公司金融、,这些问题对于中国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其因在于,中国公司试图通过上市渠道进行融资的数量日益增加,而这也将加快推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中国读者在阅读本书时,会发现本书对上述议题即公司资产如何配置、由谁配置以及为谁配置的规制在四个普通法国家如何得以解决进行了抽丝剥茧般的分析。同时,本书也深入分析公司权力与公司目的如何因社会、经济、。中国读者在阅读这些内容时,可能会发现书中所述有些跟中国相似,有些则不一样。然而,正是这些相似与差异,更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自身的体系以及其他国家的制度。这种洞悉入微的了解,也是比较法学研究目的所在。随着中国继续推进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通过阅读本书,中国读者还能了解资本市场发展中可能遭遇的挑战以及如何决策权衡等。

译后记

公司治理作为公司法亘古不变之议题,实质上已然超越公司法,成为社会治理与体制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有鉴于此,学界涸思干虑,或为公司治理提供各种理论解释,试图澄清个中难题与疑虑;或为构架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划谋出策,以配置公司内部权力,实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完美配对与均衡。在这些思考与努力的背后,则是市面汗牛充栋的各种相关著作,当中有真知灼见者,也有鱼目混珠、滥竽充数者。无论如何,透过这类著作的背后,不难发现,我国目前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大多停留于经济学与法学分析,,寥寥可数。在交叉学科研究遍地开花、跨学科研究如日方升的趋势下,如何跨越法学规范与经济学原理,,无疑是重新审视公司治理的另一崭新视角,而这是翻译此书的原因之一。


其二,我们在讲授或研究宏观意义的公司治理之时,总是大谈英美法如何,大陆法怎样,二者有何区别与共同。固然,类似表态可简化相关问题,并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于教学与研究。然而,这样“偷懒式”的表达方法,也可能给讲授对象或后学者带来误解,并进而产生“不可逆转型”的知识盲点:即英美公司治理总体上是相似的。这显然并非事实的全貌,但,有何不同?为何相异?布鲁纳教授试图对此作出独到见解。且不说这种证成性理论是否无懈可击,但至少可澄清甚而摧毁“英美公司治理”的此类表达,并借此打开公司治理研究的另一扇门窗。


文/布鲁纳 林少伟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阅读《自由的基因》的译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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