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 |历史法学年会(2016)·“恶法”邀请函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历史法学年会(2016)·“恶法”

邀请函


在我们所生活的世界中,恶是那么容易地被感知、发现和认识,它不仅意味着我们对良善秩序的偏离,更昭示着我们在面对它时的无力与虚弱。恶,不仅是一种社会生活的现象,更是一种人性的内在趋向,因此它不仅是庸常的,更是根本的。在这个意义上,恶无时无刻不萦绕于法律运作的外在环境,更植根于法律生成的内在过程。、“非人道”、“恐怖”、“极权”等字眼去形容恶法,从而一方面使得人们能够用更多、更专业、更技术化的语词去探讨我们生活中的苦难,却在另一个方面遮蔽了我们直面恶的勇气与责任。直至今日,重提恶,重新认识恶法,不仅是建构家国天下之良善秩序时我们所必须面对的诸种实践偏离,更是在形而上学的层次上重新确立恶法论题的开放性和非终结性。在这个意义上,对恶法的探讨,需要从本体论、认识论和实践论的三个面向上齐头并进。本体论意义上的恶法要求我们探讨恶与法的内在关联以及恶法自身的病理特征与理想类型,认识论意义上的恶法纠结于传统意义上的“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争,进而引申出是否存在客观且正确的价值这一根本性的伦理问题,从而进一步拓展了法律的道德性的讨论范围。、文化和法律体系自身所可能蕴含的恶的质素,并强调可以通过特定主体依据特定标准对此种恶予以识别。因此,恶给予我们检视法律、,进而检视人性本身的一种偏离性的视角(不是否定的视角),但却可能促成我们获得追求良善秩序的更为强调的道德勇气和责任心,从而不仅获得对于构建家国天下之良序生活的本真认识,更赋予我们实现此种良序生活以不竭动力。为此,清华大学法政哲学研究中心、《历史法学》编辑部和西南大学法学院拟于2016年11月12-13日在重庆召开“历史法学年会(2016秋)”,主题“恶法”。年会拟讨论主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诸项:


1、 罪、恶及其与法的内在关联;
2、 恶法的病理学与类型学;
3、 “恶法非法”、“恶法亦法”与法律的道德性;
4、 恶法与政体
5、 恶法与殖民
6、 恶法的判断主体与标准;
7、 恶法存在的时间域与空间域;
8、 各国法律中的恶法;

特此诚征论文,敬祈高明。论文提交截止2016年10月20日,会议不接受发言提纲和已经公开发表过的文章。主办方将从中遴选部分论文作为会议论文,并于10月25日前向受邀者发出正式邀请函,如在10月25日未能收到正式邀请函,视为会议论文未入选。凡提交正式论文并受邀莅会者,其车旅(仅限大陆地区)、住宿和膳食费用由会议主办方承担。会议论文及会议讨论将刊发于《历史法学》第十二卷。

会议联系人:翟志勇,
投稿邮箱:lishifaxue@163.com
特此敬启,并颂安康!     
西南大学法学院
清华大学法政哲学研究中心
《历史法学》编辑部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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