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函
在我们所生活的世界中,恶是那么容易地被感知、发现和认识,它不仅意味着我们对良善秩序的偏离,更昭示着我们在面对它时的无力与虚弱。恶,不仅是一种社会生活的现象,更是一种人性的内在趋向,因此它不仅是庸常的,更是根本的。在这个意义上,恶无时无刻不萦绕于法律运作的外在环境,更植根于法律生成的内在过程。、“非人道”、“恐怖”、“极权”等字眼去形容恶法,从而一方面使得人们能够用更多、更专业、更技术化的语词去探讨我们生活中的苦难,却在另一个方面遮蔽了我们直面恶的勇气与责任。直至今日,重提恶,重新认识恶法,不仅是建构家国天下之良善秩序时我们所必须面对的诸种实践偏离,更是在形而上学的层次上重新确立恶法论题的开放性和非终结性。在这个意义上,对恶法的探讨,需要从本体论、认识论和实践论的三个面向上齐头并进。本体论意义上的恶法要求我们探讨恶与法的内在关联以及恶法自身的病理特征与理想类型,认识论意义上的恶法纠结于传统意义上的“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争,进而引申出是否存在客观且正确的价值这一根本性的伦理问题,从而进一步拓展了法律的道德性的讨论范围。、文化和法律体系自身所可能蕴含的恶的质素,并强调可以通过特定主体依据特定标准对此种恶予以识别。因此,恶给予我们检视法律、,进而检视人性本身的一种偏离性的视角(不是否定的视角),但却可能促成我们获得追求良善秩序的更为强调的道德勇气和责任心,从而不仅获得对于构建家国天下之良序生活的本真认识,更赋予我们实现此种良序生活以不竭动力。为此,清华大学法政哲学研究中心、《历史法学》编辑部和西南大学法学院拟于2016年11月12-13日在重庆召开“历史法学年会(2016秋)”,主题“恶法”。年会拟讨论主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诸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