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般侵权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应当就其过错,在理性能够预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在一审判决书中,,银行和周先生都有过错,且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某提供的这个号码,系他本人在网上查询到的,“陈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明显存在过错,且因其过错给周某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还认为,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能力人,在操作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没能提高警惕,及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结合银行工作人员及周某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结果产生之原因的大小,,即39602.40元,周某承担40%的责任。
一审判决之后,银行不满意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由重庆五中院作出调解:银行一次性补偿周先生40476.40元(一审原定的60%责任赔偿金额加上一审诉讼费),并承担二审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