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推荐】ABN新规下的资产支持票据交易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资产支持票据及相关规定


资产支持票据,又称ABN,是指,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4]14号)(以下简称“原ABN规定”),由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2016年12月12日,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以下简称“ABN新规”)。ABN新规通过允许特定目的载体、进一步明确基础资产的性质、确认各方职责等方式,对于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模式以及交易结构等进行了一系列的变更。如下我们将通过ABN新规中规范的资产支持票据的具体要素与现行已有的较为类似的由央行、、,就ABN新规以及ABN新规中规范的资产支持票据拟实现的交易模式及产品性质进行相应的法律分析。

三类资产证券化要素比较




ABN新规特点


通过上述要素比较,我们理解,ABN新规下的资产支持票据交易的主要特点包括:

1. 允许特定目的载体(信托计划或其他)作为发行人。在原ABN规定中,仅规定非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未允许SPV作为基础资产的受让方以及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人。在实践操作中,。因此,原ABN规定的资产支持票据,实质属于一种“质押担保债券”。而在ABN新规中,在保留上述安排的前提下,ABN新规明确支持SPV(即ABN新规中的特定目的载体)作为基础资产的受让方以及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人。特别是,在以信托计划特定目的载体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时,。在该结构下,由于信托计划的引入,发起机构可以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并可以通过出售基础资产以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

2. 在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基础上,针对发起机构为非金融结构的特性以及基础资产不同于信贷资产的特点,,主要包括:

  • 允许对于基础资产进行的循环购买安排,以解决基础资产期限与资产支持票据期限不匹配的问题;

  • 针对基础资产上的在先担保提出了要求(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但能够通过相关合理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同时对于在先担保的相关披露有了明确的要求(基础资产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在注册发行文件中对该事项进行充分披露及风险提示,并对解除该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安排作出相应说明);

  • 针对基础资产转让的手续,ABN新规在要求基础资产转让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办理相应手续的同时,也将具体操作的可行性作为了一项参考因素(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发行载体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并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 在基础资产为债权的情况下,对于债务人通知提出了具体的指示(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但ABN新规也参考了目前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的操作管理,给予债务人通知一定的操作空间(在不能依照法律规定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认可在注册发行文件中如实披露对不能通知全部债务人的情况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操作方式)。

ABN新规进一步展望


通过新规的规定,基本上可以通过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以实现非金融企业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但考虑到ABN新规刚刚出台,在实践操作中仍有部分问题尚待进一步明确:

  • 企业类ABS中的基础资产以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管理,而目前ABN新规尚未提出对于具体基础资产类型的要求。未来是否交易商协会会出台类似负面清单的规定还是以“逐个项目注册审核”的方式进行,有待明确;

  • ABN新规第十九条提及“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基础资产预计可产生的现金流应覆盖支付资产支持票据收益所需资金。”基于此条,是否能够理解为资产支持票据对于基础资产规模的要求仅限于覆盖资产支持证券的票面利息部分,发起机构是否可以基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以及自身或第三方的财务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融资规模,有待明确。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周杰 盛况 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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