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简单介绍极具实务价值的几类非正式法律渊源,这些非正式渊源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实践的运作与演进,同时对于我们提炼类案典型争议焦点、正确适用裁判规范以及预判案件走向、开展诉前风险管理均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以下,本文将根据这些非正式渊源的重要性进行分类介绍,并希望能为广大读者带来一定的启发意义。
(一)指导性案例
,,,其重要性已无需多言。
笔者在此重点推荐的是官方发布地址: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subjectdetail/type/more/id/MzAwNEiqNACSYAAA.shtml ,以便读者统一查阅。
(二)典型案例
该类案例的特点是,无统一序列,内容呈散射状横向分布,案件并非均为疑难案件,但代表了最高院在类案审判的基本立场。
笔者此处的重点推荐的还是官方发布地址: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subjectdetail/type/more/id/MzAwNEiqNDAwMgADAA%3D%3D.shtml。
(三)年度案例
这些案例是指特定部门法项下的典型案例,。、《2014年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和《2014年50件典型知识产权》等等。
此类案件的检索,、“10大”和“inurl:chinacourt”的方式检索得出。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
这便是著名的“公报案例”。公报案例的最大特点是入选案例均有一定的“疑难性”,其“裁判摘要”对于法律的适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指导性,因此往往引起学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在此,笔者拟总结一些实践中引用公报案例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第一,公报案例的指导效力较弱。
实践中,。例如,在2011年11期发布的“吴国军诉陈晓富、、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该判决书由浙江省湖州市中院做出。但吊诡的是,,[2016]浙018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中坚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借款合同无效”的立场。
第二,公报案例所提炼的裁判摘要未必准确。
例如,2010年第5期刊载的“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裁判摘要认为“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但该案案情实际应为“因《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赔偿损失,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表现为损失赔偿,若该损失赔偿足以补偿非违约方的损失,合同解除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周江洪:《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之辨—“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正因为如此,我们在理解与研究公报案例时,应当通读全文,重点审查“本院查明”与“本院认为”部分,准确把握公报案例的精髓。
第三,公报的裁判摘要可能与既有司法解释甚至既有公报案例裁判摘要相左。
同样是前述“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该判例发表在2010年的公报上,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明确肯定了合同解除后还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两者就产生了尖锐的冲突,为法律的适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该公报案例还与2006年第06期刊载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裁判摘要相左。
第四,个别公报案例会成为指导性案例。
例如“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不仅是第51号指导性案例,亦为2006年第10期的公报案例。此时,指导效力就大大提高。
以上海市为例,在2015年(含)以后,.03.09生效)、.10.01生效)等司法文件。而在此之前,上海市高院曾发布过《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系列)、、。而在其他省市似乎也已经成了常态,但由于篇幅所限,恕不一一枚举。
因此,在当地尤其是初次到当地经办类案时,考虑到地方高院的特殊地位,应当重点检索此类司法文件,进而对案件的办理进行充分的预测与把握。
笔者在此推荐地方司法政策搜索引擎:http://www.fae.cn/fg/lawdb246.html。
而“参考案例”则是指各省市高院自行汇编、出版的在本地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例。以上海市为例,,近些年还会对外公布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以及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在上海市之外,北京、,浙江省高院也将内部刊物《案例指导》中的部分案例汇编成册,出版了《案例指导》系列丛书。这些案例都是在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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