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行人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20元罚款处罚。
二、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20元罚款处罚。
三、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20元罚款处罚。
四、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20元罚款处罚。
五、行人进入城市快速道路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20元罚款处罚。
六、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20元罚款处罚。
七、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处罚。
八、在查处上述违法行为中,违法行为人实施辱骂、阻挠、以暴力相威胁,拒绝、、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实施暴力或其它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