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观点一 尊重法律条文
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可以有同情心,但法律条文不允许任何人例外。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精神本身。案发时他们处于「自然状态」而非「文明社会状态」,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法律精神和法律条文孰轻孰重,不能期待刑法典会对生死攸关的人产生约束和威慑,报告不能被认定为谋杀罪。
观点二充满谬误,根据什么判断是自然状态而非文明社会状态,而不受法律约束?
合同法比惩罚谋杀的法律具有更高效力?如果Whetmore当时反击击毙要杀他的对方,是否不能使用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