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制度;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企业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制度,燃气安全宣传制度、安全自评估和风险识别管理体系等。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人员及必备的应急抢险设备和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