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闲话 |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怎么老吃官司?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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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要点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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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的李某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如厕时滑倒摔伤致残。李某认为其摔倒是因为卫生间地面湿滑所导致,遂起诉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某高速公路公司要求赔偿。近日,,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在高速服务区上厕所摔倒致残,经营方竟然被判承担这么大的责任!

 

2017年1月,贺某骑着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条道路时,未与其他车辆碰撞而自己摔倒在地,被人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人认为该事故道路存在安全隐患,遂将该道路的管理部门告上法庭。,道路瑕疵虽客观存在,但也并非突然出现完全不能避免,因此死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该路段公路管路局承担20%,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


近年来,随着公路建设的发展、各类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事故也时常发生,但事故发生后,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都会毫无例外地成为“被告”,陷入到无尽的诉累之中。,,结论不同”,有些案件明显出现误判和定性不当,造成歧义和不利影响,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民事赔偿,总有一款适合你?


当前,我国公路经营管理者赔偿诉讼是多样化的,但大多数是民事诉讼,个别是行政诉讼。除不服公路路政管理的处罚、强制措施等外,公路经营管理者遇到的诉讼大多数是民事,甚至连征费也按民事诉讼对待。


根据初步的分析, 公路经营管理者遇到的诉讼大多涉及公路经营管理以下几个方面:

☞对规划到本地有异议,认为将来汽车的噪音侵犯其安宁权;

☞对设计有异议,认为事故与设计瑕疵有关;

☞对施工管理有异议,认为施工标志摆放不合格与事故有关;

☞对建筑材料、建设质量有异议,认为建筑材料、建设质量与事故有关;

☞对养护(包括保洁、施工标志摆放)有异议,认为与事故有关或影响通行速度;

☞对管理(包括清障、、事故气象提示、边网破损、路面有动物和行人)有异议,认为与事故有关或影响通行速度;

☞对征费和收费有异议。



公路经营管理者遇到的民事诉讼,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般侵权赔偿: 多数是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把公路经营管理者当成事故主体一方, 一并审理和判决。


特殊侵权赔偿:,将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纳入特殊侵权赔偿。

该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1)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安全保障赔偿的补充责任:,开始了安全保障赔偿的补充责任。

批复内容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肇事车辆违章调头,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速公司) ,为修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施工方便,在禁止货车通行期间,允许为其运送沙子的货车驶入高速公路,应当预见到该货车通过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开口处就近驶入在建服务区的潜在危险。因此,河南高速公司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作为行为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处理时可先由肇事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河南高速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违约赔偿:,,开始判决违约赔偿。


违反附随义务:以起诉天津天永公司雾天不关闭高速公路为代表,,例如提示等。


其中安全保障赔偿的补充责任和违约赔偿的出现,给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压力,因为这两个赔偿都是实行严格责任的。因此可以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民事赔偿制度中是“总有一款适合你”。


公路诉讼在所难免,不要留下法律真空


公路行业不是法律的真空,随着法治和公路的发展,在公路行业相应出现诉讼问题在所难免。但由于诉讼法律和公路管理法律衔接上的不协调,出现了一些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过分加重了公路管理人员的责任。因此正确处理这类纠纷是促进法治和公路发展的重要任务


法律方面,我国公路虽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但简单用民事诉讼的方法来解决用路人与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纠纷是不妥当的。目前,,是按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立案已经列为专题研究。


公路经营管理者方面,面对诉讼案件,确实有瑕疵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过分加重和夸大责任,而当前过分加重和夸大责任的情况仍比较突出。



彻底解决对公路过分加重和夸大责任的问题,仅靠现行法律是不够的。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国际上的经验,比如在制度上突破行政法、民事法、刑事法的界限,发展第四大法律体系即社会法。这是一条成功的经验,社会发展不沿用过错原则、严格责任、公平原则,而是采用社会保障分散负担的做法。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通过保险已经获得了相应的赔付,自然而然免去了很多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不想成被告,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还应该做些啥?


留言讨论一下吧。

来源:大河报、华律网、中国公路、养护与管理 等,“中国高速公路”(ID:zggsglzz)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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