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沪高速德州乐陵段
一辆半挂车连续两次为我们上演了精(惊)彩(险)的
神龙摆尾!
第一次:发现走错,果断掉头并逆行
足足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了1公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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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从这儿下去准没错了”
那就来一个横跨五条车道的“大逆转”吧!
看的小编我
脖子要断了的赶脚
万幸的是,没有发生交通事故
不然这大货车可真就成了“大祸车”了!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1条第1款第16项,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的,分别记12分,罚款200元。该驾驶员将面临驾驶证记24分,罚款400元的处罚。(同时,驾驶员将面临驾驶证降级、失业等影响)
一、驾驶人必须要有高度的法律意识,严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车的法律规定;
二、在准备出行前,要对所经道路有所了解,高速公路在距离每个出口、叉口2000m、1000m、500m 都有醒目的方向指示标志,选择所需出口后,就要预先选择好车道,减速行驶,提早开启转向灯,安全驶向出口或叉口;
三、假如方向判断出现失误或驶过了所需的出口或叉口,此时,要冷静沉着,千万不能停车、倒车、调头、逆行等,一定要选择下一个出口下高速,再返回到所需的出口。走错出口的,应选择继续下高速后再重新上高速,万不可一错再错!
生命无返程!切记遵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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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然而,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一回事?
日前,。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机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蒋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员;另一名被告张某一向喜欢热闹,张某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
去年11月19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载友来到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
于是,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是苏州大市范围内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在哪些情况下,
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在司法实践中,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交警提醒】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