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民间借贷中利用裁判实现非法利益的规制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审判实践中发现,在民间借贷高利益的诱惑下,部分当事人利用各种手段为一些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挑战道德底线和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应予以重视。


一是以欠条为存在形式的虚假借贷。有的当事人因感情纠纷,一方采取哭闹甚至以死相逼的方式,迫使另一方出具借条来索取财物;有的当事人因欠下赌债而被迫出具借条,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当被告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真实原因,;有的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还完借款后没有向出借人要回借条或借款协议,。被告如不能证明已偿清借款的事实,。


二是隐性高利贷现象。按照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约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高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为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出借人不在借条或借款协议中列明利息计算方式,而是采取以本息合计约定借款数额,或在出借款项时先将利息扣除的办法,借条或借款协议上记载的金额超出实际借款金额;除隐性的高额利息外,还出现以约定高额违约金、高额违约金与隐性高额利息并存的实质高利贷。从证据上看,职业借贷人出具的借款凭据手续齐全、形式规范,。


三是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在民间借贷高额的利息的引诱下,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不具有偿还能力,便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偿还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并与借款人恶意串通,编造虚假财务信息骗取第三人的信任。第三人在信息不对称、也为了获取一定担保利益的情况下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甚至跑路逃避债务时,,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在担保手续规范有效,担保人在提供受到借贷双方串通欺骗的证据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其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往往在证据上下足功夫,,另一方面即使东窗事发,,最多也就是被处以罚款、拘留,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再加上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润,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严重失衡,致使部分当事人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实现其不良企图。,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行为,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款凭据简单下判,必要时应依职权调查取证,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查清案件事实,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赌债”等“问题借贷”的情形。一是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从双方的关系入手查明借款人借贷的真实目的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可能;二是审查借贷发生的真实原因,不能仅限于出借人或借款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认定,包括对双方当事人职业状况、日常生活情况、彼此接触情况等进行调查了解,以确认出借人借出款项的真实目的;三是审查借款凭据的形成过程,查明借款凭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出借人应提交银行转账记录或交付现金的时间、地点、借款人签名收款凭证及是否有在场人证明等证据;四是审查借款人借款的真正用途,查明借款人将借款用于何种事项。


二要加大对隐性高利贷、制造虚假借贷案件的打击力度。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偿还借款本息;约定高额违约金、高额违约金与隐性高额利息并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与利息合计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对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应认定该担保行为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经审查确认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虚假借贷案件或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骗取公私财物的,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参与制造虚假借贷案件的律师,应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依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要加大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并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民间借贷中常见的风险;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主题宣传,加大对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审务进园区、选取典型案例开展巡回审判等活动,通过身边的人讲身边的事,提高民间借贷中公民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与对“问题借贷”的抵御能力。(作者单位:




长按二维码,识别,加关注,或点击本文标题下方蓝色字“妙珠律师事务所”,加关注,享受最新法律资讯和专业律师服务。欢迎分享本文,转载本文需注明作者和来源。


发表
26906人 签到看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