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显示,,,重庆市第四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设立梁平区和武隆区。
二、梁平区、武隆区的届次分别按梁平县、武隆县的届次连续计算。
三、梁平区、武隆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按照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新一届区县(自治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执行。
四、梁平县、武隆县常务委员会分别召集梁平区第十七届第一次会议、武隆区第十八届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梁平区、武隆区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长,依法决定设立区有关专门委员会,表决通过区专门委员会成员。
五、梁平县、武隆县的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的职权依法行使到新机构选举产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