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的雪啊,关老爷啊,交通君没有说过这样的话!!!
哈,开个玩笑,不过我大概明白了你的意思,你说的那个“什么负担”原则应该是指“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通常的表述是这样的:交通事故纠纷中,在难以分清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双方对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按照机动车冲撞在物理上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等来分配危险责任,非机动车比行人为优,机动车之间速度硬度重量和体积超过对方者为优。采用这一原则,将赔偿责任更多地让优者来负担,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
所以,请注意,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前提是,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但是很多时候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判断双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责任大小,这个时候就要考虑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了。下面这个案例就是适用了这一原则。
2009年2月1日上午,阿奇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外出,后面载着他妻子阿秀,在县道上被一辆装载着木材的手扶拖拉机给撞了,阿秀在事故中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没有及时报警,以致后来报警时交警因无现场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而无法认定责任。
阿秀因事故遭受各项损失共计44647.94元,拖拉机为阿松所有,在大地财险莒县公司 投了一份交强险。于是,阿秀就将阿松及大地财险莒县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难以分清双方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从车辆冲撞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程度分析,阿松驾驶的拖拉机比阿奇驾驶的摩托车在速度、硬度及重量等方面,均存在更大的危险性。另外,拖拉机所载木材长于拖拉机车身,阿松却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更增加了车辆的危险性。因此,阿松驾驶拖拉机在从事运输过程中,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承担60%的赔偿责任;阿奇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行驶中疏于防范,未确保安全,承担4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大地财险莒县公司赔偿阿秀22965.74元,阿松赔偿阿秀11863.08元。
一审宣判后,阿松不服,向日照中院提起了上诉,但日照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明白了吧,这才是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正确姿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