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 - 中国同性恋群体的“非罪化”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中国同性恋的“非罪化” 

1997 年 10 月 1 日


1979 ,把在公共场所发生的同性性行为列入“流氓罪”中的“其他流氓行为”范畴,法条里模糊的表述提供了司法将同性性行为定罪的可能,本应属于合法的自愿成人间私下的同性性行为屡遭干涉。北京同志圈著名的老同志“老巴黎”就曾因流氓罪三次入狱, 7 年,曾经年轻有为的中学教师,出狱后不得不靠在故宫门口卖地图维生。


尽管这种模糊性的“流氓罪”让边缘人群的性生活变得十分危险,但同性恋群体仍在寻求鱼水之欢的场合里铆足了劲。二十世纪 80 年代,城市中央公园的小树林,成了男同性恋者们最活跃的社交和活动场所,那里漆黑隐蔽,不容易被发现。导演张元的《东宫西宫》、作家白先勇的《孽子》,都详细描述了生活在北京和台北两地的同志,在那段岁月里不为人知的往事,黑暗之中的刺激享受实质上是一种黑暗里无声的抗争。


1997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新《刑法》中,不再保留流氓罪,不少学者和同性恋群体普遍将其视为同性恋在中国非罪化的标志。而这一诠释其实并不准确,虽然在 1997 年以前,有多起因同性性行为被指控流氓罪而入狱的例子,但同性恋在中国法律里却从未明确被定罪。尽管如此,借用其他国家普遍经历过的“同性恋非罪化”的称呼,来类比中国同志权益史上这一标志性事件,“抓住那个同性恋者”就坠入了历史的长河中销声匿迹。


观察国外同性恋非罪化的历程,大致可分为两部分:半非罪化和彻底非罪化。半非罪化是指在 1971 年以前法国、丹麦、荷兰等率先将同性恋非罪化的国家,虽然不再为同性性行为定罪,却都对同性间的性规定了比异性间的性更大的“同意年龄线”,例如英国《 1967 年犯罪法》规定同性之间性的同意年龄线是 21 岁,1994 年改为 18 岁,而异性性行为的同意年龄线是 16 岁。七十年代后,,许多国家取消了对同性性行为更高的年龄要求,实现了彻底的同性恋非罪化。[1]


打量中国的同性恋事件进程,除了对家庭伦理的重视,中国的社会习俗从未像一些西方宗教保守力量一样,。中国的法律也从未明令禁止过同性性行为。就像社会普遍对同性恋群体的忽视和轻蔑一样,流氓罪这种模糊的也反映了过去中国法律对同性恋者的不友善态度。


尽管严格意义上中国没有过同性恋的“罪化”,也就无从说起“非罪化”,但这一不严谨的称呼的更正仍有重要的意义。对中国的同志平权事业而言,流氓罪的消失标志着一个小心翼翼的时代的结束,相爱的人终于不必躲躲藏藏,但也不是说人人都能在阳光下拥抱亲吻。“被标签化”才是中国同性恋群体生存的最大障碍。“我们只是在街上站着,我不认为有什么不妥。”只有当关于同性恋者的“标签”回归到作为一个人所能体验的平等、自由、尊重以及不再掩饰的时候,那才是胜利。


没有让时代复制上一个悲剧,这就是进步。祝福相爱的人都能勇敢的牵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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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晓飞:“中国有过同性恋的非罪化吗?”,引自 http://www.sex-study.org/news.php?isweb=2&sort=76&id=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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