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妹儿又有好消息要告诉大家啦!
我大重庆的优惠政策越来越多了
大病保险不再单独缴费,
报销比例提高了!
据了解,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调整完善我市大病保险政策,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不再另外单独缴费,其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二是确定我市城乡居民含武警官兵、:在2016年一档110元/人年、二档280元/人年的基础上分别增加30元、70元,达到一档140元/人年、二档350元/人年。
三是出台《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的通知》,从明年起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将自付费用起付标准至10万元内的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由原来的40%提高到50%。
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的自付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下简称起付标准)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由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补偿的制度。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城镇、农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根据我市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的参保情况,以及上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公布。2016年起付标准为12917元。
从2017起,参保人员在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分两段累计计算补偿:
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是指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再由参保人员负责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