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 1、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2、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
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
4、、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
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条例从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
条例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