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峡库区首例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上诉案——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重庆绿联会)诉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千丈岩水库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奉节县和湖北省建始县交界地带,距离长江25公里,水库设计库容405万立方米,2008年开始建设,2013年12月6日,该水库被重庆市人民政府确认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保障周边红椿乡、庙宇镇、铜鼓镇、长安乡居民5万余人的生活饮水和生产用水。
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选矿厂距离千丈岩水库直线距离约2.6公里。2012年开工建设,2014年6月基本完成,但水污染防治设施等未建成。
2014年8月10日,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选矿厂使用硫铁矿原矿约500吨、乙基钠黄药、2号油进行违法生产,产生的废水、尾矿未经处理就排入临近有溶洞漏斗发育的自然洼地。
同年8月12日,巫山县红椿乡村民反映千丈岩水库饮用水源取水口水质出现异常,水呈灰黑色,有异味,感官浊度高。巫山县启动应急预案。8月18日,政府完成备用水源应急供水管网与既有管网的铺设、对接工作,基本满足了4个乡镇数万居民的生活用水。8月19日,巫山县政府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后续处置阶段。
千丈岩水库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家环保部明确该起事件已构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湖北省环保厅于2014年9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仅缴纳了罚款100万元后,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违法生产,污染环境,损坏公共利益,已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立即停止对巫山县千丈岩水库饮用水源的侵害,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生产;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80日内,对位于湖北恩施自治州建始县业州镇郭家淌国有高岩子林场选矿厂洼地土壤制定修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修复不合格,由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承担修复费用99.1万元;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被告支付鉴定费、律师费、为诉讼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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