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中致本方人员重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审判规则】  

行为人系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本方人员重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构成聚众斗殴罪;致他方人员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 聚众斗殴 共同犯罪 首要分子 刑事责任 本方人员 对方人员 故意 重伤

【基本案情】

X在其所在的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基础学院开社团部会时,因考勤问题与该校社团干事张X发生言语冲突。会后,张X即将此事告诉了其同是该校学生的男友刘X。刘X即邀约同系同学王X等于当天晚自习前后多次找到安X要求解决此事,其间,张X还踢了安X一脚。后安X同意给张X道歉,但要求张X先道歉。双方再次就此发生冲突。同日22时许,刘X与安X相约到宿舍楼顶解决,并各自邀约了数十人。安X方的同学均穿上系服作为标识,并携带了乒乓球拍、羽毛球拍、皮带等到打斗现场。安X首先持皮带殴打刘X,双方即发生打斗。在打斗中,王X被安X方的人员持乒乓球拍打伤头面部,嵇X、安X及刘X也在打斗中受伤。经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裕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已经和解。

公诉机关以安X犯故意伤害罪、刘X犯聚众斗殴罪,。

【争议焦点】

行为人因与他人发生语言冲突,纠集他人聚众斗殴,本方人员在打斗过程中受伤,在此情况下,行为人构成聚众斗殴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审判结果】

:安XX、刘X组织、邀约多人参与斗殴,造成他人重伤,系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安XX、刘X犯故意伤害罪,,缓刑三年。

公诉机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抗诉称:刘X及其组织、邀约的人没有对本方人员实施伤害的故意和行为,不应对本方人员参加聚众斗殴出现的重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刘X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安XX犯故意伤害罪,,缓刑三年;刘X犯聚众斗殴罪,,缓刑三年。

【审判规则评析】

,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当对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出现致人重伤的结果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安XX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刘X没有直接实施或由被其邀约者实施致他方人员重伤的行为,且没有伤害本方人员的故意,故刘X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鉴于安XX、刘X在案发后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就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另外,安XX、刘X均系在校学生,犯罪行为系冲动所致,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故可以对安XX、刘X宣告缓刑。

【适用法律】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01151:“对于被判处拘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151,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的,,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其,或者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其尸体,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其尸体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法律修订】

<FONT style="FONT-FAMILY: 宋体">)》(201151日生效)将《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修改。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X故意伤害、刘X聚众斗殴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斗殴罪·本罪与他罪界限·与故意伤害罪 (S08020304024)

【案    号】 (2011)渝五中法刑终字第59

【罪    名】 故意伤害罪

【权威公布】 ·案例》2011年第18(总第629)收录

【检  码】 P0815++182CQWZ++0411C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理法官】

【抗诉机关】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

【被  人】 XX 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抗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

被告人:安XX

被告人:刘X

XX、刘X聚众斗殴致他人重伤一案,作出(2010)津法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被告人安XX在其所在的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基础学院开社团部会时,因考勤问题与该校社团干事张XX发生言语冲突。会后,张即将此事告诉了其同是该校学生的男友即被告人刘X。刘X即邀约同系同学王X等于当天晚自习前后多次找到安XX要求解决此事,其间,张XX还踢了安XX一脚。后安XX同意给张XX道歉,但要求张XX先道歉。双方再次就此发生冲突。同日22时许,刘X与安XX相约到宿舍楼顶解决,并各自邀约了数十人。安XX方的同学均穿上系服作为标识,并携带了乒乓球拍、羽毛球拍、皮带等到打斗现场。安XX首先持皮带殴打刘X,双方即发生打斗。在打斗中,王X被安XX方的人员持乒乓球拍打伤头面部,嵇X、安XX及刘X也在打斗中受伤。经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嵇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已经和解。

:被告人安XX、刘X聚众斗殴,致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指控的事实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不妥,应予纠正。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当对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中出现致人重伤的结果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安XX、刘X组织、邀约众多学生参与斗殴,是首要分子,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安XX的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安XX、刘X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加之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表示了谅解,。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安XX犯故意伤害罪,,缓刑三年;对被告刘X犯故意伤害罪,,缓刑三年。

,向本院提起抗诉称,被告人刘X及其组织、邀约的人没有对本方人员实施伤害的故意和行为,不应对本方人员参加聚众斗殴出现的重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

原审被告人安XX、刘X因言语纠纷,分别邀约数十人参与斗殴,在打斗中,安X方的人员持械致刘X方的王X受重伤,安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刘X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本院予以支持。X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的认定错误,应予纠正。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王X的重伤是由安XX方人员的打斗行为所致。理由是:安XX方的人均穿上了统一的黑色系服,双方又是分别相对而站的,且双方均是同校同幢寝室的同学,双方的人员是可以辨别的;王X在此次打斗前就在安XX的寝室出现过,安XX方的多人均认识王X;综合王X、嵇X的证词并结合王X的伤情,可以认定王X的眼部重伤是乒乓球拍所致;现有证据证实是安XX方的人带了乒乓球拍等到打斗现场;发生打斗的时间很短,刘X第一个被对方攻击后,即喊“老师来了”,大家即散去。也就是在打斗刚开始一两分钟就结束了,双方攻击的对象、目标是很明确清楚的;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王X是被本方即刘X这方的人误伤的。刘X虽然是斗殴的邀约者,但其没有直接实施或由被其邀约者实施致王X重伤的行为,且刘X并没有伤害本方人员的故意,故刘X的行为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认定。对原审被告人刘X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原审被告人安XX、刘X在案发后,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加之二人均系在校学生,对其宣告缓刑并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二原审被告人宣告缓刑。

()项、第()项、()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2010)津法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安XX犯故意伤害罪,,缓刑三年;(2010)津法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刘X犯聚众斗殴罪,,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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