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与行业规则相冲突,影响交强险服务标准统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等行业规范中提出“提示告知不能重复投保、不予重复承保交强险”,“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中消费者能够重复投保交强险且获得多方交强险最高额度理赔,均与现行行业规则不一致,导致交强险服务标准混乱。
二是背离交强险设立初衷,影响交强险可持续经营。首先,交强险是全国覆盖的基础性强制险种,设立初衷是用于社会保障和基础救助的目的,重复投保交强险是个别消费者提高理赔限额,增加自身保险利益,而获取多方保险人最高责任限额理赔则侵害了其他交强险消费者利益,违背了交强险普惠性、公平性原则。其次,交强险具有不盈利不亏损的经营特点,但实际经营一直处于略微亏损的状态。2015年,全国交强险综合成本率为103%,赔付率72%,远高于车险整体水平。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客户通过获取超过每车每份交强险最高责任限额的理赔利益,加重了保险人赔付成本,影响交强险持续发展。
三是诉讼判决结果不一,影响司法标准的统一性。,间接支持客户不主动告知保险情况的行为,甚至给某些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