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无罪!法律给了农民一次公正判决|非法收购案追踪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庭审现场,来源:央视新闻


再审改判王力军无罪

       今天(2月17日)上午 9 点 " 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 " 再审宣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 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 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媒体记者、社会公众以及王力军的家属等 60 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

       合议庭在宣判后向王力军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判决生效后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等问题向其做了解释说明。

       案件的判决走向与律师关系非常大。一审过程中,王力军现在回想起来,:无意识犯罪。“他基本上就说了这5个字,花了5000块钱就买了这5个字。”对此,南方周末做了详细调查,发现:,而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不存在;在山东省司法厅注册的律师中,。详细调查请点击下方二维码:


将申请国家赔偿

      王力军再审前曾告诉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若再审改判无罪,下一步他将申请国家赔偿。去年因收购玉米获刑后,王力军又重新开始种地。他每周都要给司法所打电话汇报情况,每个月也至少去一次报到,生活受到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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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不要随便乱扣



在法律界,非法经营罪是饱受争议的罪名,非法经营罪是从原投机倒把罪名中衍生出的,仍然保留了“”的某些特征。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采用了叙明罪状表述,并以列举的方式作了三项具体规定。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规定,这个“口袋”给司法机关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在修订刑法的过程中,是否需要在“非法经营罪”中留这么一个小“口袋”,有着不同的声音,反对者认为:由于新刑法要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范的明确具体是罪刑法定的内在要求,因此,不宜再规定“其他”之类不确定的罪状内容,这也符合罪名具体化的要求。赞成者认为,对某些罪状的列举不能穷尽所有的犯罪形态,特别是在今天,倘若一点“口袋”都不留,,也不利于刑法典的相对稳定,因此有限制地设置一点“其他”之类的拾遗补漏条款还是必要的。这也从一个角度反映了我国刑法改革的渐进性与传统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指导思想。


收玉米的农民是“”的受害者。从司法实践看,非法经营罪的“”特征已经逐步显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正越来越多地被援引,作为对刑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且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非法经营行为定罪的法律依据。因此,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但是,我国刑法毕竟已经步入罪刑法定的时代,认定罪名的前提都应符合这一原则,使用“”都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任何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刑事立法与司法都应当避免。因此,如何理解和把握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正确阐释和适用该罪条文第四项规定,防止非法经营罪任意膨胀成为新的“”,从而动摇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是司法从业者共同关注的。


目前行业备受关注的“陆丰萝卜案当事人被判非法经营罪”在2016年10月26日再审后至今无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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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全面放开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我国粮食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粮食管理制度经历了统购统销、“双轨”制和市场化导向三个阶段。粮食收购从完全的国有企业垄断到私企开始进入粮食领域与国企并存,到市场机制的调节力度不断增强。: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


上文中法官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这个“当时的”,正是2004年国家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按照此条例,从事粮食经营活动,须取得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2月修订。修订将非法擅自收购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统一收归为粮食管理部门,但是并未取消粮食收购的入门资质。


而就在2016年11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入了新阶段。国家粮食局出台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即实施了多年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制度彻底被废止了。


如今,从事粮食收购行为的农民经纪人,无需再获得粮食收购资格。新的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做出原判决的法律依据已经不能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说,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废除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步,未来还应进一步实现由粮食收购许可证制度转变为登记备案制,加强过程管理。


放开并不意味着“放任”。粮食毕竟不同于一般商品,废除粮食收购许可制度以后,粮食管理部门如何对非企业类的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


由于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小而散的特性,:一是放管结合,松紧有度。既要破除此类主体进入收购市场的门槛,也要规范此类主体的收购行为;二是确定不同于企业的适宜的资质标准。只要符合最基本的场地、资金资质,在登记备案后都应准许进入市场进行收购;三是强化质量安全责任。,严把收购质量关,切实确保农产品品质安全,从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案情回顾,请点击:央视报道:最高院认定“无证收购玉米获刑案”适用法律错误!非法罪将翻案


来源:央视新闻(记者 刘建辉)、农民日报(作者张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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