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典型案例!@桓台人,这些行为要重罚!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今年以来,县交通运输局以“认真、专业、担当、作为”为标杆引领,以饱满的精神、提速的节奏、实干的作风,,狠抓工程落地起好步,深化队伍建设挖潜力,实现了中心工作“开门红”,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行业保障。现将3月份查处的几起典型案例予以分析示警,在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的同时,警示广大群众,尤其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遵法守法,确保安全出行。



普货车拉危货,隐患巨大必重罚


案例一:2018年3月12日,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一辆车号为鲁CH33**货车满载沥青,遂要求司机路边停车接受检查。经现场勘验、询问驾驶员得知,该车许可项目为普通货物,但实际装载的是道路石油沥青(属于三类危险货物),在临淄齐鲁石化胜利炼油装货,到菏泽市牡丹区卸货。经认定,该车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货运输。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车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案例分析:危险货物通常指对人们生命财产有危害的物品,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本案中所涉的沥青,具有极强的腐蚀性,必须由符合条件且具备合法手续的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拉载。普通货运车辆不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警示标志等条件,随意拉载危险货物安全隐患极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在此,告诫广大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合法运营,确保平安。

(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提供案例)



无证经营属违法,维修企业受处罚


案例二:2018年3月,县汽车维修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起凤镇某汽车维修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维修工正在对一辆五菱面包车变速箱进行维修,现场还有一辆奇瑞汽车等待更换正时皮带,且现场有举升机、空气压缩机、扒胎机、动平衡仪等若干维修设备。

经询问调查,该业户有《营业执照》,但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县汽车维修管理所对该维修点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案例分析: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必须到县便民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提交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许可条件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未办理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到期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都属于非法行为,一经查出将重罚。业务办理服务咨询电话:8227017

(县汽车维修管理所提供案例)



二级维护定期进行,保障车辆技术良好


案例三:3月2日,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县内某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属车辆鲁C-98***未按计划做好车辆维护记录,遂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但该车辆逾期未改正,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依法对该车罚款5000元。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

案例分析:科学合理的车辆维护,可有效排除除汽车设计制造缺陷以外的其他因素对车辆技术状况的影响,从而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要按计划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并做好记录。

(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提供案例)



生命安防保安全,损坏设施要赔偿


案例四:3月7日,一辆车牌号为鲁C07***的面包车经宫红路由东向西行驶,为躲避突然变向的电动车,急速转向,撞向防撞桶,才避免了较大事故的发生。经路政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事故造成8个防撞桶损坏。按照相关标准,车主依法缴纳了11200元的路损赔偿款。

赔偿依据:《山东省公路赔(补)偿标准》,“收费及交通安全设施”类,第44项防撞桶1400元/个。

案例分析:为全面保障全县农村公路行车安全,县交通运输局实施县乡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对县乡公路全面展开安全隐患整治,实施内容包括:路面标线、警示桩、标志牌、护栏等,确保全县县乡道路通行安全。在此呼吁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爱护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如损坏设施要自觉与县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联系,及时进行赔偿修复。

(县地方道路管理处提供案例)



危货车辆上路,莫忘悬挂危险标志



案例五:3月9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执法时,发现一辆车号为冀DR42**大货车有违法嫌疑,遂要求该车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

经过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及对驾驶员郝某调查询问发现,此车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上装有危险品柴油,在临淄鑫泰石化装货,途经我县运往聊城市冠县,车辆顶部没有悬挂危险货物的运输标志。

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车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案例分析: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区别于其他车辆的主要标志,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起到了重要警示及救援参照作用,运输车辆一定要按规定悬挂。

(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提供案例)



运行乱停靠,一经查处受严罚


案例六:3月7日,吕某驾驶鲁C103**长途客车行至桓台县耿桥检查站时,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为淄博到滨州的市际直达班车,客运站外不能随意上下乘客,但该车在山东理工大学附近上车1人,在桓台县客运站外上车2人。

经认定,该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遂依法对该车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案例分析:客运车辆不按站点停靠,随意停车上下乘客,不仅扰乱交通秩序,而且极易让不法分子逃避客运站安检,携带危险货物上车,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出行时要到正规客运站购票上车,不要贪图便宜选择站外上车,一旦遇到突发交通事故,无法得到保险赔付,个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提供案例)



安全意识记心头,杜绝超员平安行


案例七:3月3日,史某驾驶鲁CF06**公交客车行至G205与张田路交叉路口附近时,被正在巡查的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停车检查,执法人员对车上乘客进行清点,发现该车核载29人,实际载客34人,超员5人,遂依法对超员乘客进行了分流,并对该车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线路运行或者中途倒客、超员载客的……

案例分析:客车超员危害极大,一是导致车身加重,极大降低车辆安全性;二是车内人员拥挤,造成通风通气不畅,一旦发生事故,将大大增加乘客逃生难度;三是车辆自身机械性能会因为超员而增加损耗,造成极大安全隐患,客车超员一旦发生事故,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为此,客车超员、不按站点停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直是交通运输部门打击的重点。

县交通运输局告诫广大客车驾驶员,客车超员、不按站点停靠隐患大,千万不要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

(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提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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