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x、鲁xx、马x、马乐x死亡赔偿金22000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x医疗费2000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x、鲁xx、马x、马乐x、吕xx、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