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马路别任性!行人横穿马路致司机死亡被判刑!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在很多人印象中,交通肇事罪似乎是为机动车驾驶人“量身定制”的,事实上并非如此。

资料图

无论是机动车主还是行人违法,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尤其是会被大家忽略的“横穿马路”。这是非常危险的一种行为,不仅对自己是危险的,对别人的生命也不负责任,严重的情况下,会因触犯刑法的“交通肇事罪”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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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名67岁的老年男子因为横穿马路,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不幸去世。。

11月17日,。据悉,这是成都首例此类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17日6时40分许,罗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某路段时,遇行人陈某某由其行驶方向从左向右,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横过机动车道,造成罗某所驾车与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罗某与陈某某均受伤,后罗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28日死亡。

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次要责任,。

,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的肇事。然而,除了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易导致交通肇事外,行人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闯红灯、翻越隔离栅栏等,造成一定程度的交通事故,也将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行人交通肇事案回顾

交通肇事罪非司机“专利”,所有的交通参与者都有责,包括司机和行人。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取决于以下因素:

一、案发道路的具体情况;

二、行人是否违反了应遵守的交通规则;

三、如行人存在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一些情况下,行人违法发生的交通事故使机动车损害,机动车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向行人要求赔偿。

另:再给大家梳理了近年来的几起行人交通肇事案,望大家以此为戒。

安徽一老太横穿马路被撞伤  

2017年8月3日,安徽芜湖一老太横穿马路时被电动车撞伤,因对方离开现场交警认定对方全责,,不过结果却有些出乎她意料。经过审理,。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仅是民事案件证据的一种,本案中老太未按规定横过道路,从而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应当减轻电动车车主责任。

莆田市一男子横穿马路致一人死亡  赔偿死亡家属十万余元

2014年9月16日下午,陈某理完发返厂时,没有选择走附近的人行横道过马路,而是直接横穿马路,却因此酿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事发时,陈某打算横穿马路。陈某观察发现,在自己左侧40米至50米远处,有一辆由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驶来。根据往日经验,陈某认为这是安全的。由于大货车车身较长,遮挡了视线,,温某驾驶的摩托车突然从牵引车左侧冲了出来,双方都没有及时发现对方。

经调查,温某骑的摩托车属于无牌车,而王某的牵引车超载。秀屿区交警大队认定温某和王某均存在交通违规,对事故负次要责任;行人陈某违规横穿马路,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同时,,陈某还需承担因交通事故致温某死亡对其亲属所造成的损失107000元。

横穿马路致交通事故  

2013年4月7日的晚,李某步行经过中山市105国道西区路段,为了少走几步路,,结果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恰巧路过该处的熊某撞在一起。熊某摔下电动车倒地不起,李某则逃离了现场。倒地后的熊某,因先后四次被随后途经的车辆碰撞,当场死亡。

中山市人民办案检察官表示,,李某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横过公路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应当负有主要责任。同时,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既没有对熊某实施救助,也没有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以致发生连环事故,最终导致熊某再遭车辆碰撞身亡。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李某的行为已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逃逸更是错上加错。

最终,李某因交通肇事罪,。

资料图

交警再次提醒:行人、非机动车也是重要的交通参与者,为了关爱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创建文明和谐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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