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失踪的招数不灵了!巴东江南执行大队雷霆出击冒雨逮住两名“赖猫猫”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4月10日,,获悉长期玩失踪的被执行人下落后,迅速调集警力雷霆出击,冒雨在一建筑工地和被执行人家中逮住两名“赖猫猫”,并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据悉,,江南执行大队强制执行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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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需修建农村住房二层,遂于2015年6月19日将该住房修建工程发包给程某施工。程某承包工程后,雇请程华(化名)在该工地上做工并为其支付工资。6月25日,程某在谭某处领取了该工程的安全保险费2000元。7月23日上午7时左右,程华在从事劳动做工过程中从二楼摔下致伤。

程华受伤后被送往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去医疗费63124.02元,该医疗费由程某垫付。经司法鉴定,程华的伤情构成三级伤残。同年12月29日,,要求程某、谭某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5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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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谭某建房属农村居民个人建房且层数未超过二层,作为建房承包方不是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条件,故谭某与程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程某在承包谭某修建房屋的工程后,雇请程华在该工地上做工并支付工资,程华系为程某提供劳务。作为雇员的程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程华在劳动作业中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发包人谭某虽然已经将工程承包给程某并且给付施工安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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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程华的各项经济损失以程某承担70%、谭某承担10%、程华自行承担20%为宜,并依法判决程华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70833.53元,由程某赔偿119583.47元(已垫付的医疗费63124.02元,执行时予以扣减),由谭某赔偿17083.35元,由程华自理34166.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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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程某不服提起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6年12月9日,,,并于12月12日给程某、谭某下发执行通知书。此后,程某、谭某为逃避执行,与执行人员“躲猫猫”,长时间玩失踪,下落不明。程华因伤情严重需要后续治疗,不间断地找办案人员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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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0日,执行干警通过工作获悉,长期玩失踪的程某回到了巴东县野三关镇某建筑工地,而谭某也从外地刚刚回到家中,遂迅速调集警力雷霆出击,兵分两路将程某和谭某控制。办案人员耐心解释,做思想工作,,以解决程华后续治疗所需费用,但二人都坚称没有履行能力,且没有可操作的执行计划,执行人员遂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程某的家属得知程某被司法拘留后,积极筹齐执行款59122.25元,连夜从重庆万州赶往巴东县野三关镇,于4月11日中午缴纳全部案款。因程某的家属代为履行了义务,且程某承认并改正错误,。谭某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月11日,执行人员已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发放给了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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