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四大原则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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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潭律师按

  民商范畴,法律是骨架,当事人的合意是血肉,合意的饱满程度与表达方式决定着民事活动的胖瘦美丑。学习、解读《民法总则》,是国人接受法治洗礼、提高法治意识的重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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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起统领性作用的开篇之作,在第一章“基本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孙潭律师认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反映民事活动价值评判准则的基本原则。
  ○第一类基本原则 包括了“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其中“绿色”原则是国家倡导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类基本原则 包括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以下简称“四大原则”。本文的主要内容是围绕着四大原则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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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原则

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民事活动中,无论是政府机关、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自然人,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身份之别,没有特权,这是程序上的平等。
  平等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等部门法的重要标志。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国家鼓励和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法的自愿原则把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都发挥得淋漓尽致:当事人可以选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设计、安排、管理自己的生活与事务。
  如果说民法是民事活动的骨架,那么自愿原则下达成的合意就是民事活动的血肉。很多当事人缺乏意思自治的意识和能力,把法律当做了生意经,如“价款调整、违约金以法律规定为准”——这些内容恰恰是法律让当事人自己去安排与约定的。
  自愿原则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分水岭,是民法的灵魂。 

诚信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是道德的,更是法律的。
  诚信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历来倡导的伦理标准,同时也是我国在市场经济中仍需加强与规范的。孙潭律师认为,一诺千金是道德的自律,自古少圣人;诚信原则是法治的约束,是自愿之下不得不为的法律责任。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规则。很可惜《民法总则》没有对诚信(征信)作出统一规定。 

公平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强调民事活动利益的客观平衡,主要是针对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孙潭律师认为,在民商立法未严格进行区分的情况下,公平原则较为实际的意义应当通过一般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规则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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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孙潭  专职律师,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律师微信:18008311833 ;律师手机:18008311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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