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推荐】张淼晶:公司减资问题研究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证券投行业务团队理论研讨

研讨要点:公司减资问题研究


研讨笔记:

一、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二、相关法律问题

(一)减资情形及程序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PS.上条仅限于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PS.上条仅限于股份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拓展思考

(一)减资的作用


减资的类型和作用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实质上的减资,即股东通过公司减资收回出资,属于公司股东退出的一种特殊方式。


第二种是名义上的减资,即公司减资但股东并未收回投资,一般用于弥补企业亏损,即减资弥补亏损。


(二)减资的方式


《公司法》并未限制公司减资的方式。


鉴于《公司法》明确规定增资时可以不参照股东持股比例,因此对于减资的比例而言,实践中存在全体股东等比例减资、全体股东不等比例减资以及部分股东减资甚至某个股东减资的情形。


对于实质性上的减资内容而言,需要考量净资产同对应注册资本的关系问题,见下表:



收回额 > 减资额

收回额 < 减资额

净资产 > 注册资本

1.有条件可行

2.可行

净资产 < 注册资本

3.不可行

4.有条件可行


对于第一种情况,除了股本,还可能存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公司减资股东收回额可以仅限于股本额,对应净资产高于收回额的部分可以视为股东的赠与,最多收回至对应的净资产额。


对于亏损的情形,一般公司减资即为了弥补亏损。在此种情形下,股东如果收回投资,除了需要考量其他股东的意见外,还需要面对债权人的质疑,因此操作起来较为困难。


(三)减资的涉税问题


1、企业股东涉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2、自然人股东涉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3、公司涉税问题


公司涉税问题主要存在于股东未收回或收回额小于对应净资产额的情形。


(1)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2月28日网上回复: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现为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拟减少公司实收资本4000万元,此减资额不汇给股东,直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累积亏损,账务处理如下:借:实收资本4000万贷:未分配利润4000万。请问,该事项是否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回复意见:上述事项可以理解为你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你公司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因此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01月09日网上回复:


问:企业因严重亏损而减资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减资,应事先通知所有债权人,债权人无异议,方允许减资;2.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3.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企业因严重亏损而减资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金额为因严重亏损而减少的资本或股本数。


税务方面没有特殊规定,但变更注册资本属于应作税务登记变更的事项,所以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PS.通过会计处理可以比较清晰地认识减资弥补亏损的原理,即将部分股本转为未分配利润,再进行弥补亏损。


相对应的实质上的减资会计处理则为:(如果收回额等于减资额,则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科目均不做处理)


借: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等


本文转自德衡商法证券与资本市场业务中心证券投行业务团《客户通讯&律师观点》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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