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中国重庆市第四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指出:

激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更多运用普惠性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力度。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办法,优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办理流程。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税前按实际支出额进行加计扣除,并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

完善创新产品及服务扶持政策


建立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政策,对市场认可并经专业评定的市级新产品,连续两年按新产品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的市级重大新产品,补助时间延长至三年。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政策,对采购使用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单位按其采购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政策,每年小微企业直接或间接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不少于总合同金额的20%。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采购及风险补偿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之间通过合约方式约定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稳定创新产品开发者和服务提供商的市场预期;对约定采购的创新产品及服务研制失败的,给予生产服务提供商相关保险费用补贴。

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采取综合措施,培育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工程,完善所得税优惠、创业补助、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适时跟进股权投资、上市辅导、转型孵化等专业服务,促进“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企业组建科技人员持股、社会资本参股的法人化研发公司,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发起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和开放性新型研发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通过专项创新券予以扶持。

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鼓励龙头企业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从事产业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并着重在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科技成果分享机制上积极探索。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企业法人,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其承担我市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企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投融资模式,建立理事会领导、各种创新主体共同参与并实行会员制的新型协同创新研究实体,开展竞争前技术研究。探索建立财政稳定扶持、竞争纵向课题和横向市场合作等经费来源机制,推动各类协同创新机构可持续发展。对符合高端协同创新机构认定条件的,财政稳定支持的经费最高可达其运营费用的1/3。

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


对接国家“创新企业百强工程”,实施巴渝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计划。对标同行业先进,通过竞争遴选建立领军企业培育库。开展主导行业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互动发展,重点支持龙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国家级研发机构。实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双创”平台培育计划,鼓励龙头企业通过投资员工创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创新产品,形成企业内部创新生态圈。支持创新链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发展新的商业模式,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龙头企业牵头、联合国内外创新主体建立跨行业、跨国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中心。对于入选国家“创新企业百强工程”的企业,按照国家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强化对国有企业的创新绩效考核


实现市属和区县国有重点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每年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经费建立国有企业技术创新专项,实施重大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鼓励更多国有企业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本金注入、无息和低息借款等方式,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完善国有企业创新激励机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创新的第一责任,加大对国有企业创新成效的考核权重,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作为企业上缴利润抵扣项。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开展科研人员等骨干员工持股试点,持股比例上限为30%。

完善企业创新链配套服务


鼓励第三方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工业设计、芯片专利池、检验检测、模具加工、知识产权、专利标准、智能语音识别模组、样机制造、中试生产、产品推广等创新全链条服务。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共享,支持创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整合专业领域的技术、资本、信息、市场和人力等资源,培育发展一批创业导师队伍和专业培训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定制化服务。开展科技创新券试点,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第三方创新服务机构购买专业化服务。


本期编辑: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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