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拟挂牌新三板企业时律师也容易忽略的法律问题之一 ——认缴出资比例变化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彭炎林
本团队律师业务范畴:上市、基金、互联网、并购重组、股权设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诉讼等。
长期专注领域:娱乐、游戏、金融、教育行业。

一、律师明确了核查的重心,却忽略了一些关键的法律问题

律师在核查拟挂牌新三板企业的股权历史沿革时,一般主要关注五个方面:

(1)公司的设立程序是否合法;
(2)股东是否适格;
(3)公司股权变更、增资减资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4)股权转让款、增资款是否如实支付;
(5)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完成实缴,实缴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以上情况的核查,最终的落脚点是公司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股权争议及公司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但很多律师却常常忘记核查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时,公司原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有限认购权的形式情况。
当然,大多数企业是发展过程中进行的增资行为,公司原有股东均是同比例增资,这样导致律师们对不同比例增资的情况不够敏感。还有就是大部分人不知道自己作为公司股东还有此项权利,这往往也麻木了律师的判断意识。


二、请注意,认缴出资比例变化的法律风险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或章程按其原先的出资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该权利是为保障公司股东对公司行为进行积极干预的法律资格,该制度是一种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有效制度。
之所以公司在增资或股权转让时,我们要特别注意股东的认缴出资比例的变化,是因为认缴出资比例的变化意味着存在现有股东放弃了自己的优先权。

就增资而论,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以公司的每次增资(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的股东都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当公司不是按照原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增资时,应当在关于此次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中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明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并签章,以避免未认缴出资的股东以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剥夺了其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进行抗辩,,从而影响公司的增资计划。

三、针对出资比例变化,可以尝试的核查方法

所以,我认为律师在核对有关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文件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四点:

1.首先要审查决议文件中是否明确增资时认缴出资的对象,特别是在引进外部投资者时,除了要在决议文件中明确该外部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也要明确其认缴出资比例,甚至在特别情况下可以阐述公司引进该投资者的原因

典型案例:《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大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益康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市亿工盛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确权及公司增资扩股出资份额优先认购权纠纷案》

2.对增资决议文件的核查,要注意现有股东是否全部签章,如果没有全部签章,我们应进一步调查该未签章股东未参加股东会或拒绝签章的意图,是否以其他书面的方式放弃了相应的优先权。

3.审查公司是否存在未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以及股东会议通知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到每个股东的情形。特别是在通过增资引进外部投资者时,无论是赞同的股东还是反对的股东,公司都应通过合法有效的方法保障其知情并有效行使其表决权和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4.最后,对相关股东就以上问题做一次访谈,并形成访谈笔录,必要时可让股东出具相关声明。

小细节大麻烦,重视程序和规则,公司日常交易和其他重大决策的风险才为可控。

下期微信文章,笔者将站在投资人的角度,从标的公司增资决议形成到投资人退出项目的这一整个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风险,给大家进行详细剖析,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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