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誉为网购者盛宴的“双十一”即将来临。当各位“买手”蓄势待发的同时,重庆一家公司却贴出告示。告示主要内容是出于防止职工在“双十一”过度消费,公司决定延发一个月的工资。
原本一个公司延发一个月的工资并无新奇之处,但该公司恰恰在“双十一”来临之际,以上述理由延发工资。这一公告在一夜之间传遍互联网,引起了大家的广泛讨论。
回到劳动法的领域,该“网红告知书”中所隐含的法律关系即,工资的发放时间及形式是由谁说了算?像该公司这样,工资何时发放由老板说了算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将“劳动报酬”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动报酬的标准及发放形式、时间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还可参照双方之间的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总而言之,不能够由老板罔顾合同约定,单方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