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负,方可防止“挚爱”被磨灭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检察官之爱


张猛( 


央视一套结束热播的电视连续剧《人民检察官》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该剧主题曲《心灵的依托》唱道:“人生呼唤心灵的依托,惩恶扬善多艰险,也不忘当初的选择。我把一生的挚爱奉献给你,没有丝毫怨言,永远快乐……”笔者有所疑问:检察官为何会有对于检察事业“一生的挚爱”?这种“爱”到底是什么?


一、“爱”的统一性与本原性


从表面上看,“爱”可表现为父母子女之间无私的爱,所谓“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块宝”;也可表现为男女之间的山盟海誓、寸断肝肠,陆游“梦断香消四十年,沈园柳老不飞绵”可为例证;还可表现为对于事业、对于国家的忠贞不渝,文天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几成千古绝唱!


“爱”之表面形态的巨大差别并不能掩盖其内在本质的统一性与本原性。


从现代医学或生理学来看,我们为何会因“爱”的产生与存在而面红心跳、柔情似水,迸发出无穷的力量?无非是人体在某种促发机制的作用下产生了一些兴奋物质,诸如多巴胺、去甲肾上腺素和内啡肽等等。当人类遇见可“爱”的个体或者事物,大脑的腹侧被盖区会加倍释放出“快乐因子”多巴胺,同时脑下垂体会分泌β-内啡肽以减少痛苦,去甲肾上腺素的分泌则使心跳加快、出汗、脸红、兴奋不已,从而有了“爱”的感觉。(参见《从医学角度看 爱是一场化学反应》,载于2015年1月28日《华龙网—重庆商报》)因此,“爱”不过是上述诸多物质的交互与综合作用。当我们进入梦寐以求的检察系统时,何尝不是如此?


从生物进化机理来看,我们的“爱”不过是物质感应属性的代偿增益产物。在先衍物种那里,由特定存在条件下功能具足所决定,无须由“爱”来确保子代的成长——谁见到一只乌龟因为由自己的卵发育成的小乌龟被吃掉之后悲痛欲绝?而在后衍的物种,由于其功能分化与下降的趋势不断增强,故有必要以“爱”的形式来保护、维持与扩大该种群在地球上的存在与延续,王东岳先生将之视为“递弱代偿”规律的一个表现。进化至哺乳动物尤其是人类,由于母体在每个孕期仅能分泌几个甚至一个卵子,其子代如果缺少“父爱”或者“母爱”的维系,必使该种群遭受灭顶之灾。由此可见,“爱”不过是增进生物种群的繁衍能力和优胜劣汰的一道保护机制。与此相同,对人民、社会与国家的“爱”而言,其实质则在于维持团体存在以弥补人类自然能力极度下降的事实。



从前沿物理学来看,“爱”是宇宙中一切能量的源泉。上世纪80年代,爱因斯坦的女儿Lieserl公开了爱因斯坦写给自己的信,其中谈到了这一点。他说:

There is an extremely powerful force that,so far,science has not found a formal explanation to.It is a force that includes and governs all others ……This universal force is LOVE.(有一种无穷无尽的能量源,迄今为止科学都没有对他找到一个合理的解释。这是一种生命力,包含并统领所有其它的一切……这种生命力叫“爱”。)


在对于“爱”的作用与表现简单描述之后,爱因斯坦进一步阐释:

This force explains everything and gives meaning to life.(这个驱动力解释着一切,让我们的生命充满意义。)(英文及翻译引自微信公众号“my life”,2015年9月13日)


爱因斯坦以科学的方式和态度解释宇宙的统一性和本原性,宇宙中一切的一切均统一于“爱”,因此,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的所有事物包括此处所言检察官之“爱”都具有了内在归一的属性。500年前,中国文化大哲王阳明曾言“生民之困苦荼毒,孰非疾痛之切于吾身者乎”,同此何其相似!


二、检察官之爱的文化特质


面对堆积如山的案卷、巧舌如簧的犯罪嫌疑人和“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模式,面对每月到手的比较可怜的工资,检察官因何仍能“没有丝毫怨言,永远快乐”?


如果说在西方哲学与文化浸染下的检察官是经由社会分工的无限展开而获得其自身定位与存在价值,那么,中国的检察官则具有与其不同的存在特质,这更是中国文化的典型表现;如果说西方之爱贯穿权力意志与占有之念,则中国之爱于温润之德中,怀有怛恻悲悯之情怀。言检察官“爱憎分明”或者“刻骨的恨”岂非割断历史与文化之举?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大学之道”认定“三纲领”——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八条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成为历代文人士大夫生身立命的根本。作为中华民族本原文化的要求,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案、突破、批捕、公诉乃至任何一个检察决定的作出,绝非仅仅是完成一个指标那么功利,绝非仅仅是在“法治”、“司法独立”、、“维稳”、“公平正义”等时代因素作用之下实现社会治理职能那么简单,而是既在横向上实现了人性、法律与社会的外在契合或者最大限度地合理化论证,又在纵向上超越俗世的利益、苦难与有限性,在“治国”、“平天下”之际觉悟到了人类普遍性原则与绝对精神的存在,并以整体性的理解来调整当下的失位以使之符合“天理”或者“天道”的要求,达至“天下一家”之终极性体验。在此过程中,以“爱”作为直观感受,检察官的工作和探索即如黄裕生先生所揭示的一样:

“对这种绝对者的觉悟与确信,在根本上也包含着对绝对公义的确信与诉求:虽然现实的人世间总是存在着不公与不义,却一直有一个绝对他者的眼光审视着这个不义不公的人世间,并且总是通过亲近‘善人’与辅佑‘德者’来校正世间的不公不义……”


二战结束后,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时,倪征燠先生临危受命,“虽然采证艰难,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把对中国人民犯下滔天罪行的日本战犯绳之以法,天理难容!我们无脸再见父老乡亲”。一句“天理难容”何其为检察工作之文化体现! 


三、检察官之爱的维系


如何让检察官始终保持对于检察事业的高度热爱,以至每次面对当事人、案卷都会热血沸腾、情难自抑,必欲行正义天道于其中而后快?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同“真正的爱情只会存在三个月”极其相似,生物进化律已然设定:人不可能长时间处于高度亢奋或者痛苦之中。王东岳先生通过用电流刺激青蛙坐骨神经的神经生理学实验证明,神经系统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兴奋模式和活动区间,神经活动不能长时间地留守在兴奋或者抑制的任一极点上。正所谓“曾经在幽幽暗暗反反复复中追问,才知道平平淡淡从从容容才是真”是也!在一段的兴奋期之后,任何检察官必然是以淡定从容的姿态从事检察事业,以利于在充分理性思考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决定。问题在于,如何维持“爱”的存在以防止懈怠甚至愤恨的产生?



由前述生物进化律决定,以“加法”的方式不断追求刺激以维持或者增进检察官之爱,无异于饮鸩止渴。必以“减法”的方式为之,必须在减负上作足功课,方可防止“挚爱”被磨灭。兹略述一二。


关于办案监督问题。台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戴东丽在侦办李宗瑞涉嫌妨害性自主案过程中,“大骂”李宗瑞“性变态”,要送去强制治疗;尔后连其律师一起骂“你们都这么变态吗”。回想我们对于检察官言谈举止的各项规范,在其约束之下,谁敢“大骂”当事人“性变态”一类的话语?哪个检察官能不顾忌会被投诉到纪检监察局、政风办公室等党政部门,能不顾忌各种各样的考核办法?!


关于办案指标和办案数量问题。业内人人知晓,故不再赘述。但愿本次的司法改革在严格区分“员额制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过程中,能够引入“书记员”职位的设置,并且进一步考虑吸收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制度(民间戏称为“王朝、马汉条款”)的合理规定,切实减轻检察官的工作负担和种种司法行政事务。


关于办案考核评价问题。各地各院均出台了《案件质量评查办法》,作为对于检察官经办案件进行评价考核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检察官的办案进行考核笔者不持异议,毕竟如阿克顿所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将如脱缰的野马,一发不可收拾。但是,,将……”,,将……”,此类标准是否合理,尚须深入思考。



《人民检察官》可谓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甚至启蒙教育(据笔者在办案中观察,。我们在引入西方司法制度的形式框架并加以改造之时,是否应当深入挖掘中华文化与人类精神的深层土壤,以使得检察官之爱有所依归与完美实现?


检察官之爱,大爱无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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